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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 並根據第79/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離任行政長官及離任主要官員從事私人業務申請分析委員會成員,為期兩年:
(一)劉焯華,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林笑雲。
二、委任吳惠嫻為離任行政長官及離任主要官員從事私人業務申請分析委員會成員,為期兩年。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五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梁敏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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