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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CAM)公司章程第十七條、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十二條及經第88/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4/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盧景昭擔任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CAM)股東大會主席團主席。
二、執行上指職務的報酬由該公司股東大會按章程訂定。
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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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CAM)公司章程第十八條和第二十一條、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以及經第88/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4/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馬有恆、陳穎雄、吳錦華、朱丹寧、簡焯坤及李時泰擔任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CAM)董事會成員。
二、委派馬有恆董事擔任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CAM)董事會主席。
三、委派陳穎雄、朱丹寧、簡焯坤及李時泰擔任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CAM)執行委員會成員。
四、委派陳穎雄董事擔任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CAM)執行委員會主席。
五、執行上指職務的報酬由該公司股東大會按章程訂定。
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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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CAM)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條、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十二條及經第88/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4/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容光亮擔任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CAM)監事會主席。
二、委任黃文傑擔任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CAM)監事會成員。
三、執行上指職務的報酬由該公司股東大會按章程訂定。
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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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一款(五)項、二月四日第10/91/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民用航空局章程》第三條第二款(a)項、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二款、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二款,並結合經第88/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4/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潘華健為民航局局長,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日起為期一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依據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委任潘華健擔任民航局局長一職的依據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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