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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6號行政法規《退休基金會的組織及運作》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第1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條第一款(六)項及(七)項所指的退休基金會諮詢會成員,為期兩年:
(一)行政法務司司長代表:周錫強;
(二)經濟財政司司長代表:羅志輝;
(三)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黃立峰。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第1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條第一款(八)項所指的退休基金會諮詢會成員,為期兩年:
(一)林綺玲;
(二)包敬燾;
(三)張明輝。
三、上款所指人士有權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五條第五款的規定就參加會議收取出席費。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五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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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3/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公職司法援助委員會成員,為期兩年:
(一)吳惠嫻,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張少東;
(三)蔡錦富。
二、續任下列人士為公職司法援助委員會成員,為期兩年:
(一)鍾聖心;
(二)周錫強。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七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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