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42/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2/2023

刊登日期:

2023.3.22

版數:

4434

  • 續任及委任退休基金會諮詢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16/2006號行政法規 - 訂定退休基金會的組織及運作。
  •  
    相關類別 :
  • 退休基金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2/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6號行政法規《退休基金會的組織及運作》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第1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條第一款(六)項及(七)項所指的退休基金會諮詢會成員,為期兩年:

    (一)行政法務司司長代表:周錫強;

    (二)經濟財政司司長代表:羅志輝;

    (三)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黃立峰。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第1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條第一款(八)項所指的退休基金會諮詢會成員,為期兩年:

    (一)林綺玲;

    (二)包敬燾;

    (三)張明輝。

    三、上款所指人士有權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五條第五款的規定就參加會議收取出席費。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五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法規:

    第43/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2/2023

    刊登日期:

    2023.3.22

    版數:

    4434-4435

    • 委任及續任公職司法援助委員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53/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隸屬於行政長官的“公職司法援助委員會”。
  •  
    相關類別 :
  • 公職司法援助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3/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3/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公職司法援助委員會成員,為期兩年:

    (一)吳惠嫻,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張少東;

    (三)蔡錦富。

    二、續任下列人士為公職司法援助委員會成員,為期兩年:

    (一)鍾聖心;

    (二)周錫強。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七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

    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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