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42/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6號行政法規《退休基金會的組織及運作》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第1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條第一款(六)項及(七)項所指的退休基金會諮詢會成員,為期兩年:

(一)行政法務司司長代表:周錫強;

(二)經濟財政司司長代表:羅志輝;

(三)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黃立峰。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第1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條第一款(八)項所指的退休基金會諮詢會成員,為期兩年:

(一)林綺玲;

(二)包敬燾;

(三)張明輝。

三、上款所指人士有權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五條第五款的規定就參加會議收取出席費。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五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葡文版本

第43/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3/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公職司法援助委員會成員,為期兩年:

(一)吳惠嫻,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張少東;

(三)蔡錦富。

二、續任下列人士為公職司法援助委員會成員,為期兩年:

(一)鍾聖心;

(二)周錫強。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七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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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