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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現行《經營賽馬專營合同》第二十四條,以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甄綺蓮為駐澳門賽馬股份有限公司的政府代表,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八日起為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為澳門元九千二百元。
二零二三年一月十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三年一月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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