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94/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0/2022

刊登日期:

2022.12.14

版數:

18184

  • 續任醫療爭議調解中心協調員。
相關法規 :
  • 第4/2017號行政法規 - 醫療爭議調解中心。
  •  
    相關類別 :
  • 醫療爭議調解中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4/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4/2017號行政法規《醫療爭議調解中心》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李潤龍為醫療爭議調解中心協調員,為期兩年,其每月報酬為相當於公職薪俸表七百七十點。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法規:

    第95/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0/2022

    刊登日期:

    2022.12.14

    版數:

    18185-18186

    • 委任婦女及兒童事務委員會委員。
    相關法規 :
  • 第27/2016號行政法規 - 婦女及兒童事務委員會。
  • 第61/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委任婦女及兒童事務委員會候補委員,以替代原候補委員。
  •  
    相關類別 :
  • 婦女及兒童事務委員會 -
  •  
    相關組織 :
  • 澳門婦女聯合總會 - 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 - 澳門工會聯合總會 - 澳門明愛 - 母親會 - 澳門中華總商會 - 澳門青年聯合會 - 澳門福建婦女聯誼會 - 澳門女公務員協會 - 澳門女企業家商會 - 澳門基督教青年會 - 澳門防止虐待兒童會 - 澳門天主教美滿家庭協進會 - 澳門新聞工作者協會 - 澳門兒科專科醫學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5/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7/2016號行政法規《婦女及兒童事務委員會》第四條第一款(三)項、(九)項和(十)項,以及第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梁詠嫻為婦女及兒童事務委員會委員,任期兩年。

    二、委任下列社團的代表為婦女及兒童事務委員會的委員,任期兩年:

    (一)澳門婦女聯合總會:呂綺穎(正選)及黃梁君(候補);

    (二)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徐惠玲(正選)及黃麗敏(候補);

    (三)澳門工會聯合總會:劉鳯鳴(正選)及李翠芬(候補);

    (四)澳門明愛:莫麗珊(正選)及梁普翹(候補);

    (五)母親會:江陽(正選)及黃淑禧(候補);

    (六)澳門中華總商會:霍麗斯(正選)及吳文瑜(候補);

    (七)澳門青年聯合會:張燕青(正選)及李端琪(候補);

    (八)澳門福建婦女聯誼會:范嬡姈(正選)及謝茜絲(候補);

    (九)澳門女公務員協會:葉曉紅(正選)及陳寶儀(候補);

    (十)澳門女企業家商會:徐潔(正選)及黃露明(候補);

    (十一)澳門基督教青年會:關淑鈴(正選)及何敏華(候補);

    (十二)澳門防止虐待兒童會:李文靜(正選)及梁仲慈(候補);

    (十三)澳門天主教美滿家庭協進會:布佩賢(正選)及朱志強(候補);

    (十四)澳門新聞工作者協會:歐陽月笑(正選)及丁麗英(候補);

    (十五)澳門兒科專科醫學會﹕區曦(正選)及楊咏山(候補)。

    三、委任下列人士為婦女及兒童事務委員會的委員,任期兩年:

    (一)王國英;

    (二)賴偉良;

    (三)李展鵬;

    (四)徐欣羨;

    (五)鄺玉球。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法規:

    第96/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0/2022

    刊登日期:

    2022.12.14

    版數:

    18186

    • 委任一名人士為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在澳門旅遊學院校董會的代表。
    相關法規 :
  • 第27/2019號行政法規 - 澳門旅遊學院章程。
  •  
    相關類別 :
  • 澳門旅遊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6/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7/2019號行政法規《澳門旅遊學院章程》第十四條第一款(八)項,以及經第87/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陳嘉欣為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在澳門旅遊學院校董會的代表,為期一年。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法規:

    第97/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0/2022

    刊登日期:

    2022.12.14

    版數:

    18186

    • 委任一名人士為社會文化司司長在澳門大學校董會的代表。
    相關法規 :
  • 第14/2006號行政命令 - 核准《澳門大學章程》。
  •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7/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十七條第二款(八)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何鈺珊為本人在澳門大學校董會的代表,任期兩年。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吳志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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