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6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政 府 總 部 事 務 局

通 告

按照二零二二年十月七日行政長官批示,並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政府總部事務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勤雜人員職程第一職階勤雜人員(一般助理人員範疇)六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一般助理人員範疇勤雜人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階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備從工作地點學到的實踐知識,以便擔任通常屬非特定的簡單體力勞動或體力活動的執行性職務。

3. 職務內容

執行非專門性的、人手操作的簡單工作,主要是體力勞動及具備實際基本知識:對外或對內分派信函、文件或包裹;協助專職人員執行專門性較低的工作,如影印及裝訂文件、裝卸、運輸及材料收拾方面;負責打掃、除塵、洗滌、吸塵等工作以保持工作地點清潔,並執行其他同類的工作及保持物件和其表面清潔,並在一般工作上予以合作,執行上級指派的工作。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勤雜人員的薪俸點為經第2/2021號法律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一級別的11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的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之日(即2022年11月28日)具有小學畢業學歷程度,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所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2022年11月17日至28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格式並載於其附件二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並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本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7.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官印局街20號政府總部事務局大樓地下遞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VISA、Master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及支付寶;又或可透過澳門通卡及澳門錢包MPay的方式支付)。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開考通告所定期間首日早上九時起至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報考;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公職開考網頁https://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和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電子方式與紙張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相同。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投考人須提交:

a)由身份證明局發出的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由教育機構或具權限實體發出的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格式並載於其附件四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副本。

8.2 如屬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8.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8.1點a)、b)及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其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4 第8.1點a)、b)及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8.1點a)、b)及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被除名。

8.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表格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8.1點a)、b)、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應於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九條第五款(二)項所指的提交文件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甄選方法

9.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b)第二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9.2 缺席或放棄上述第a)甄選方法的投考人即被除名。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投考職務的能力。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甄選面試=70%;

履歷分析=3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甄選面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和經核准後的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官印局街20號政府總部事務局大樓地下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s://concurso-uni.safp.gov.mo/及政府總部事務局網頁https://www.dsasg.gov.mo/

15. 考試範圍

15.1《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5.2 第44/2020號行政法規《政府總部事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15.3 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

15.4 一般常識。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危行(職務主管)

正選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 沈志遠(職務主管)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林倩怡

候補委員: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梁綺雯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容惠霞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八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局長 劉軍勵


法 務 局

通 告

第110/2022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十三條,以及第2/2020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本身及獲轉授的職權授予並轉授予法律翻譯廳廳長李詠儀:

(一)批准享受年假;

(二)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三)審批合理或不合理解釋之缺勤;

(四)簽署並發出不需由局長決定且性質上非特別由其處理的文書。

二、本授權及轉授權不妨礙行使收回權和監管權。

三、對於因行使本批示所列的授權及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追認廳長李詠儀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一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在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四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九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公 共 行 政 福 利 基 金

通 告

茲因刊登於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14901頁之公共行政福利基金通告第02/CAFSAP/2022號決議的文本存在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一、授予公共行政福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高炳坤,委員許錦漢及李心瑜共同行使支付許可之權限,當前述成員不在或不能視事時,由其法定代任人代任行使該權限。”

應改為:“一、授予公共行政福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高炳坤及其中一名委員許錦漢或李心瑜共同行使支付許可之權限,當前述成員不在或不能視事時,由其法定代任人代任行使該權限。”

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於公共行政福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

主席:高炳坤

委員:許錦漢

李心瑜


經 濟 及 科 技 發 展 局

公 告

第2/2022號公開招標

按照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規定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之程序》第十三條規定,並根據經濟財政司司長二零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的批示,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為取得“港珠澳大橋澳門跨境貨物轉運站營運管理服務”進行公開招標。

1. 判給實體:經濟財政司司長

2. 招標實體: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3. 判給期間:為期十八個月(預計由二零二三年四月一日至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止,確實期間由招標實體以書面通知為準)。

4. 查閱及取得“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

4.1 有意投標人可自招標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當日於辦公時間內,親臨澳門羅保博士街一至三號二樓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對外貿易處查閱“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或透過繳付澳門元伍佰元($500.00)購買 “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的影印本連電腦光碟乙片。

4.2 投標人有責任自本公告公佈之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標時間止,前往本局對外貿易處或於本局網頁內查閱倘有的附加說明文件。

5. 講解會

地點:澳門羅保博士街一至三號七樓經濟及科技發展局會議室

時間: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11)時

6. 遞交投標書

地點:澳門羅保博士街一至三號二樓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對外貿易處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下午五(5)時

7. 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羅保博士街一至三號七樓經濟及科技發展局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上午十(10)時

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的規定,投標人或其法定代表應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參見“招標方案”第11.3款)出席開標會議,以便解釋投標文件內可能出現的疑問或在需要時提出聲明異議。

8. 臨時擔保

金額:澳門元伍拾萬元($500,000.00)

方式:須以現金存款或銀行擔保方式提供予澳門特別行政區

9. 延期

倘因颱風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部門停止辦公,則原定截標期限及開標會議的日期及時間將順延至緊接的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八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戴建業

通 告

商標的保護

營業場所名稱及標誌的保護

設計及新型的保護

發明專利延伸的保護

———

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局長 戴建業


旅 遊 局

通 告

第28/DAF/2022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經第41/202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旅遊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五條(七)項的規定,本人決定如下:

一、授予旅遊推廣廳廳長霍慧蘭、組織計劃及發展廳廳長馬裕玲、傳播及對外關係廳廳長劉鳳池、旅遊產品及活動廳廳長司徒琳麗,以及培訓及質量管理廳廳長梁美彩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傳達上級指示的公函,但發往行政長官辦公室、立法會、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司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檢察長辦公室、警察總局和海關的函件除外;

(二)簽署回應有關資訊請求的文書,只要該等請求不涉及本局的承諾及負擔即可,但機密文件除外;

(三)簽署其他與其附屬單位日常運作有關之文書;

(四)根據現行法規,按照相關之年假表批准其附屬單位人員的年假、應請求批准年假之提前或延遲享受及合理缺勤,但主管人員除外;

(五)對其附屬單位人員不規則記時之解釋作決定;

(六)對其附屬單位人員彈性上班時間規章的執行作出管理;

(七)確認其附屬單位工作人員已實際提供超時工作的時數;

(八)批准其附屬單位人員享受因超時工作而獲扣除正常辦公時間之補償;

(九)批准其附屬單位常用物料的申請;

(十)管理及確認被分配至其附屬單位之車輛,並將行車使用更新紀錄表每月交予行政財政廳。

二、授予市場處處長黃麗坤、宣傳及製作處處長陳元元、公共關係處處長藍同好、研究計劃處處長梁科銘、資訊處處長蔡昌鴻、旅遊產品處處長葉頴珊、商務旅遊及活動處處長林衍傑,以及設施管理處處長李雲慧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根據現行法規,按照相關之年假表批准其附屬單位工作人員的年假及合理缺勤;

(二)第一款(五)、(六)、(九)、(十)項所指的權限。

三、授予執照及監察廳廳長鍾卓業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對法律規定屬旅遊局發牌的場所,就土地工務局核准工程准照的案卷提供意見;

(二)對非法提供住宿活動所涉及的樓宇或獨立單位,就土地工務局核准拆卸非法工程或核准更改工程的案卷提供意見;

(三)就下列場所及業務在發牌活動範圍內的事宜及申請作出審閱及決定:

(1)第8/2021號法律所規範的酒店業場所、餐廳、簡便餐飲場所、美食廣場食品攤檔、酒吧及舞廳,但開業、修改已獲批計劃、更改場所名稱及重新評級的申請除外;

(2)四月一日第16/96/M號法令所規範的餐廳、舞廳及酒吧,但開業、修改已獲批計劃、更改場所名稱及重新評級的申請除外;

(3)經第10/2003號法律修改的十月二十六日第47/98/M號法令所規範的蒸汽浴及按摩場所、健康俱樂部及“卡拉OK”場所,但開業、修改已獲批計劃及更改場所名稱的申請除外;

(4)經第42/2004號行政法規及第25/2016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三日第48/98/M號法令所規範的旅行社,但開設分社、服務櫃檯及搬遷場所的申請除外。

(四)就導遊、見習導遊及接送員工作證的發出、續期及補發,以及就所有工作證的資料更新的申請作出審閱及決定;

(五)簽署由旅遊局發出的准照、臨時經營許可及工作證,但首次簽發的准照及臨時經營許可除外;

(六)確認旅遊局參與的檢查的筆錄,但開業申請的檢查筆錄除外;

(七)確認旅遊局的實況筆錄並就監察處開展的行政違法處罰程序委任預審員;

(八)簽署屬旅遊局監察活動範圍內的通知令;

(九)審閱屬旅遊局監察活動範圍內的檢查筆錄及稽查報告;

(十)就旅遊局發牌及監察活動範圍內所收到的投訴作出審閱及決定;

(十一)發出強制徵收所需的證明;

(十二)第一款(一)至(十)項所指的權限。

四、授予執照處處長黃煜鏜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就第三款(三)項所指場所的中止業務及重新開業的申請作出審閱及決定;

(二)就利害關係人撤回程序或放棄權利的申請作出審閱及決定並將之歸檔;

(三)就導遊、見習導遊及接送員工作證的續期及補發,以及就所有工作證的資料更新的申請作出審閱及決定;

(四)簽署由旅遊局發出的工作證;

(五)簽署下列文書:

(1)屬旅遊局發牌活動範圍內的文書,但以發往有關程序中的參與部門和轉寄部門意見書予利害關係人的函件為限;

(2)涉及第四款(一)至(三)項權限事宜的文書。

(六)第一款(五)、(六)、(九)、(十)項及第二款(一)項所指的權限。

五、授予監察處處長蔡志鋒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第三款(九)項所指的權限;

(二)第三款(十)項的權限,但以涉及餐廳、簡便餐飲場所、美食廣場食品攤檔、酒吧、舞廳、蒸汽浴及按摩場所、健康俱樂部及“卡拉OK”場所的投訴為限;

(三)簽署下列文書:

(1)屬旅遊局監察活動範圍內的文書,但以發往有關部門查詢及索取資料和轉寄部門意見書予利害關係人的函件為限;

(2)涉及第五款(二)項權限事宜的文書。

(四)第一款(五)、(六)、(九)、(十)項及第二款(一)項所指的權限。

六、授予行政財政廳廳長方丹妮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致公共部門、公共實體或私人實體的公函,但僅涉及日常的人事及財政事宜為限,以及就應公務人員申請貸款和轉換賬戶的文書進行簽署;

(二)查核及批閱遞交郵電局處理之公務郵件;

(三)分派已在本局登記的日常往來函件;

(四)查核及簽署有關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及旅遊基金的收入文件,特別是旅遊基金記錄收入帳目的文件;

(五)簽署報到憑證;

(六)查核及批閱交收憑證;

(七)簽署職務及法律上的狀況的聲明或其他類似證明書;

(八)簽署薪酬狀況的聲明或其他類似證明書;

(九)簽署本局公務人員之衛生護理證;

(十)批准關於本局工作人員在職務及法律上的狀況更改的報告,以便對每月固定的收入和扣除進行登錄、更新及登記;

(十一)許可支付由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承擔事先獲得批准的開支;

(十二)查核及批閱遞交財政局之由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的預算承擔事先獲得開支批准的申請建議書;

(十三)查核及批閱遞交予各供應財貨及服務實體之已列入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的,且有關開支建議書已事先獲得批准的文書;

(十四)查核及批閱由旅遊基金專有預算、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及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的預算承擔事先獲得批准的開支發票或其他證明文件;

(十五)批准工作人員的晉階;

(十六)第一款(一)至(十)項所指的權限。

七、授予行政財政廳廳長方丹妮及財政處處長鄭家皓共同發出支付工具的權限,但有關開支須由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承擔且獲得預先批准。

八、授予行政及人力資源管理處處長葉嘉儀行使第一款(五)、(六)、(九)及(十)項、第二款(一)項,以及第六款(二)、(六)、(九)及(十三)項所指的權限。

九、授予財政處處長鄭家皓行使第一款(五)、(六)、(九)及(十)項、第二款(一)項,以及第六款(四)、(十二)及(十四)項所指的權限。

十、本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十一、對行使現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可提起必要訴願。

十二、廢止旅遊局第79/DIR/2013號批示、第11/DIR/2014號批示、第14/DAF/2019號批示、第22/DAF/2020號批示、第25/DAF/2020號批示、第35/DAF/2020號批示及第49/DAF/2020號批示。

十三、獲授權人及其代任人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十四、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八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資產負債分析表

(於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二十條第六款)

於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澳門元

資產帳戶

負債帳戶

外匯儲備

210,333,977,938.05

 

澳門幣負債

188,440,634,054.94

     
 

黃金及白銀

0.00

   

金融機構存款

30,040,468,561.89

 

銀行結存

164,939,001,483.71

   

特區政府存款

54,200,511,113.51

 

海外債券

45,389,195,464.84

   

負債證明書

23,848,821,307.09

 

外判投資

0.00

   

金融票據

60,270,698,650.40

 

其他

5,780,989.50

   

其他

20,080,134,422.05

     

本地區放款及其它投資

19,623,881,249.34

外幣負債

0.00

     
 

輔幣

230,815,200.00

   

對本地居民或機構

0.00

 

紀念硬幣

1,724,924.40

   

對外地居民或機構

0.00

 

非流通銀幣

5,856,000.40

   
 

流通硬幣套裝

112,805.16

 

其他負債

829,001,308.65

 

其他澳門幣投資

180,499,724.98

   
 

外幣投資

19,204,872,594.40

   

暫記帳項

829,001,308.65

     

其他帳項

0.00

     

其他資產

997,234,700.04

 

資本儲備

41,685,458,523.84

     
     

資本滾存

35,447,517,947.57

     

一般風險準備金

0.00

     

一般儲備金

5,329,032,077.99

     

盈餘

908,908,498.28

     

資產總計

230,955,093,887.43

負債總計

230,955,093,887.43

         

貨幣發行及財務廳
方慧敏

行政管理委員會
陳守信
李可欣
黃立峰
劉杏娟
關美平


工 商 業 發 展 基 金

通 告

第01/FDIC/2022號決議

根據第46/2022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工商業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九日的會議作出決議如下:

一、授予戴建業主席及其合法代任人許可金額上限為澳門元五萬元的開支權限。

二、行使上款授權作出的行為,須在作出行為後的首次行政管理委員會會議中予以追認。

三、追認獲授權人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

四、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九日於工商業發展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

主席:戴建業

代委員:林凱健

委員:謝永強

委員:梁仕仁

委員:羅鵲萍

第01/PCA/2022號批示

根據第46/2022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作出批示如下:

一、授予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陳詠達、謝永強及梁仕仁簽署單純為編製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文書的權限,但寄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各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檢察長辦公室及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的文書除外。

二、授予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梁仕仁簽署涉及基金日常行政運作的信函、從支付中扣減之退回的憑單(格式R)、不定期收入的憑單(格式M/B)及司庫活動結算單(M/3 RF格式)的權限。

三、職位據位人不在、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本批示規定的授權由其代位人行使。

四、對於授予的權限,本人保留收回權及監察權。

五、授權不可轉授。

六、追認獲授權人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一切行為。

七、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九日於工商業發展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戴建業


司 法 警 察 局

名 單

按照刊登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九日第二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通告,有關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錄取合格者進行實習,以填補司法警察局人員編制內法證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二等法證高級技術員(物證範疇)五缺,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A)合格的投考人:

 

收據編號

   姓名

1.º

00484

陸仁森

71.98

2.º

00050

陳雪心

67.58

3.º

00338

羅志強

65.86

4.º

00293

蔡加棟

65.78

5.º

00095

彭傲然

65.65

6.º

00469

黃慧珊

61.66

7.º

00417

戴子駿

58.33

8.º

00375

蘇嘉豪

52.06

9.º

00056

陶啓業

52.00

10.º

00104

王璟盈

51.53

11.º

00032

劉君略

51.00

B)被除名之投考人:599名

被除名之投考人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地下行政輔助中心,以供查閱。

根據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一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於司法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局長 梁文照

委員:廳長 趙德欽

處長 黃春蘭

———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第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通告,為進入實習以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刑事偵查員四十缺,現公佈實習刑事偵查員的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A)合格之實習刑事偵查員:

 

  姓名

1.º

麥加進

74.15

2.º

湯嘉琪

72.65

3.º

張國進

72.35

4.º

羅偉傑

71.27

5.º

佘智慧

69.51

6.º

鄭婉姿

69.19

7.º

陳家煊

69.17

8.º

伍梓熙

69.08

9.º

吳凱忻

68.44

10.º

陳穎妍

68.24

11.º

黃文軒

68.03

12.º

劉嘉泳

67.97

13.º

蔡德鳴

67.96

14.º

黃健祥

67.62

15.º

梁國柱

67.49

16.º

鄭曉燊

67.35

17.º

林柏君

67.31

18.º

杜志明

67.04

19.º

吳俊南

66.91

20.º

楊樂

66.78

21.º

丘慧如

66.75

22.º

王志勇

66.41

23.º

郭偉龍

66.05

24.º

李庭鋒

66.04

25.º

王鍾豪

66.02

26.º

姚本昌

65.88

27.º

黃嘉豪

65.58

28.º

何榮俊

65.55

29.º

梁嘉敏

65.36

30.º

歐陽雪盈

65.00

31.º

羅偉文

64.60

32.º

周仲文

64.22

33.º

李永紳

63.83

34.º

張雯

63.67

35.º

李日亮

63.53

36.º

陳慧敏

62.86

37.º

李健明

62.69

38.º

鄭學賢

61.92

B)被淘汰之實習刑事偵查員: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八日作出之第24/SS/2022號批示:決定對本局一名實習刑事偵查員科處撤職處分,故未能完成實習而被淘汰。

備註:

根據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實習刑事偵查員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四日批示認可)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一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通 告

茲公佈,司法警察局通過考核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開考,並設有關培訓課程,以填補本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副督察十四缺,有關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八日第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本局定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至十二月三日上午九時十五分開始,在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十六樓舉行專業面試。

參加專業面試的准考人的日期及時間安排等詳細資料以及與准考人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將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十八樓人事及行政處及上載於本局網頁,以供查閱。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教 育 及 青 年 發 展 局

通 告

根據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理學碩士學位(機器人與自主系統)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大學——科技學院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碩士學位

登記編號:UM-N21-M60-2222Z-30

課程的基本資料:

——根據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十八條第一款(十八)項的規定,澳門大學校董會於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九日第三次會議決議通過教務委員會的建議,在澳門大學科技學院設立理學碩士學位(機器人與自主系統)課程,以及通過有關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及學習計劃。

——上述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通告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通告的組成部分。

——上述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適用於2023/2024學年起入學的學生。

二零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

附件一

理學碩士學位(機器人與自主系統)課程

學術與教學編排

一、課程頒授的學位名稱:理學碩士

二、知識範疇:理學

三、專業:機器人與自主系統

四、課程一般期限:兩學年

五、授課語言:英文

六、報讀條件:按照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條第八款的規定。

七、畢業要求:

(一)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30學分。

(二)取得碩士學位尚取決於撰寫及提交一篇原創項目報告,並進行引介且獲通過。

附件二

理學碩士學位(機器人與自主系統)課程

學習計劃

學科單元/科目

種類

面授學時

學分

移動機器人導論

必修

45

3

傳感器與執行器導論

"

45

3

項目報告

"

6

學生須修讀載於第一組的四門選修學科單元/科目,以取得12學分:

第一組

空中機器人

選修

45

3

機器人專題

"

45

3

自主系統專題

"

45

3

嵌入式系統

"

45

3

高等機器人學及控制

"

45

3

智慧理論與工程應用

"

45

3

學生須修讀載於第二組的兩門選修學科單元科目以取得6學分:

第二組

數據科學編程引論

選修

45

3

機器學習工具

"

45

3

物聯網導論

"

45

3

工程系統預診斷與健康管理

"

45

3

總學分

30

(職位編號:DS03/2022)

按照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九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經第34/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通過考核方式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教師職程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兩缺(學科領域:葡文,教學語文為葡文),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開考報名表應自本次開考的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八個工作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2. 報考要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2.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2. 具有包含師範培訓在內的屬中學教育範疇且與任教的葡文學科領域相關的學士學位;或具有與任教的葡文學科領域相關的學士學位,同時具有中學教育範疇的師範培訓,以及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

2.3. 具備第12/2010號法律第六條規定的特別要件。

3. 應提交的文件

3.1. 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3.2. 學歷及師範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3.3. 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開考履歷表》,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的副本。

3.4. 倘有,職業補充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

3.5.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第3.1點、第3.2點及第3.4點所指的文件,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為分析投考人所遞交的學歷及師範培訓是否符合本開考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師範培訓,倘若有需要,可要求投考人遞交有關課程大綱或其他載有各學年的所有科目的文件。

4. 報考辦法、地點及報考費

投考人須提交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開考報名表》連同上指應提交的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遞交至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並支付澳門元三百元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澳門通”、“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澳門通卡、澳門錢包(MPay)、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支付寶(澳門))。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但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

5. 職務內容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教師擁有學術及教學自主權,並須承擔其專業責任。教師須配合教育政策,並按照課程規劃及學校發展規劃依法開展其教學活動,其職務包括教學職務、非教學職務和個人專業發展。

教學職務尤指:

——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

編寫教學大綱、學年教學計劃,以及為有特殊需要的學生制定個別化教育計劃;根據學生的需要訂定教學目標及有利於達至既定教學目標的教學活動及授課計劃;計劃及組織學生參加各類教育活動。

——實施課堂教學:

按授課計劃齊備所需的教學資源,運用教學技巧,向學生傳授知識及技能,激發學生主動學習,促進課堂互動,協助學生發展多元能力;運用多元方式評估學生的學習成效,輔助有困難的學生;使學生掌握有效學習方法,培養學生的學習能力。

——執行課堂管理:

確保學生在安全的教學環境進行學習活動;營造互助、團結的班級氣氛;促進學生主動遵守紀律。

——實施學生評核:

參與評核會議,就學生評核工作提供意見;運用多元評核,評估學生的學習表現,為不同能力的學生提供深化或補救的教學輔助。

非教學職務尤指:

參與學校行政、教學管理、輔導及班務等工作,與學校領導機關合作,完成其指派的任務;關注學生的個人成長,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的發展,並給予學生心理、升學及就業方面的輔導;推動及參與家校合作的活動和與外界的聯繫與合作,以促進學校發展。

個人專業發展尤指:

參與發展教育專業能力的活動;組織專業交流活動,進行教育研究。

6. 薪俸、工作條件及待遇

教師職程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第12/2010號法律附件表一所載的44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7. 聘用方式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試用期為六個月。

8. 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知識考試,包括筆試(三小時)和試教,甄選面試及履歷分析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8.1. 知識考試——70%(知識考試以葡文作考核)

第一階段——筆試(三小時)(佔知識考試75%)

第二階段——試教(佔知識考試25%)

8.2. 甄選面試——20%

8.3. 履歷分析——10%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或甄選面試,即被除名。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其中試教是評估投考人的教學能力,尤指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實施課堂教學及執行課堂管理。

甄選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是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的排序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規定的優先條件為之。

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10.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10.1. 法律知識:

a)《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b)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c)《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經第4/2017號法律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d)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e)澳門教育相關之法例:

——經第17/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
——第22/2021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職業技術教育制度。
——第108/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通則》全文。
——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
——經第33/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5/2014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課程框架。
——經第34/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第118/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幼兒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第19/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小學教育階段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經第69/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55/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高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經第69/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5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初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第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教學人員專業準則。
——第28/2020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學生評核制度。
——第29/2020號行政法規——特殊教育制度。
——第42/2022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的工作表現評核制度。

10.2.與中學教育葡文學科領域相關的專業知識,尤其在教育、課程、教學、學生評核、輔導方面。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但不可使用電子設備。

11. 公佈名單及開考資訊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以及經核准後的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並上載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網頁http://www.dsedj.gov.mo/

12. 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2/2010號法律、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經第34/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0/2015號行政法規,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所規範。

13.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4.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公立學校校長 李慧敏

正選委員:學校督導員 何安麗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Vítor Manuel Navarro Cervantes

候補委員: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 鍾麗坤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Natasha Cruz Fellini de Oliveira

(職位編號:DS04/2022)

按照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九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經第34/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通過考核方式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教師職程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一缺(學科領域:音樂,教學語文為葡文),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開考報名表應自本次開考的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八個工作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2. 報考要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2.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2. 具有包含師範培訓在內的屬中學教育範疇且與任教的音樂學科領域相關的學士學位;或具有與任教的音樂學科領域相關的學士學位,同時具有中學教育範疇的師範培訓,以及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

2.3. 具備第12/2010號法律第六條規定的特別要件。

3. 應提交的文件

3.1. 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3.2. 學歷及師範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3.3. 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開考履歷表》,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的副本。

3.4. 倘有,職業補充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

3.5.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第3.1點、第3.2點及第3.4點所指的文件,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為分析投考人所遞交的學歷及師範培訓是否符合本開考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師範培訓,倘若有需要,可要求投考人遞交有關課程大綱或其他載有各學年的所有科目的文件。

4. 報考辦法、地點及報考費

投考人須提交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開考報名表》連同上指應提交的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遞交至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並支付澳門元三百元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澳門通”、“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澳門通卡、澳門錢包(MPay)、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支付寶(澳門))。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但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

5. 職務內容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教師擁有學術及教學自主權,並須承擔其專業責任。教師須配合教育政策,並按照課程規劃及學校發展規劃依法開展其教學活動,其職務包括教學職務、非教學職務和個人專業發展。

教學職務尤指:

——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

編寫教學大綱、學年教學計劃,以及為有特殊需要的學生制定個別化教育計劃;根據學生的需要訂定教學目標及有利於達至既定教學目標的教學活動及授課計劃;計劃及組織學生參加各類教育活動。

——實施課堂教學:

按授課計劃齊備所需的教學資源,運用教學技巧,向學生傳授知識及技能,激發學生主動學習,促進課堂互動,協助學生發展多元能力;運用多元方式評估學生的學習成效,輔助有困難的學生;使學生掌握有效學習方法,培養學生的學習能力。

——執行課堂管理:

確保學生在安全的教學環境進行學習活動;營造互助、團結的班級氣氛;促進學生主動遵守紀律。

——實施學生評核:

參與評核會議,就學生評核工作提供意見;運用多元評核,評估學生的學習表現,為不同能力的學生提供深化或補救的教學輔助。

非教學職務尤指:

參與學校行政、教學管理、輔導及班務等工作,與學校領導機關合作,完成其指派的任務;關注學生的個人成長,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的發展,並給予學生心理、升學及就業方面的輔導;推動及參與家校合作的活動和與外界的聯繫與合作,以促進學校發展。

個人專業發展尤指:

參與發展教育專業能力的活動;組織專業交流活動,進行教育研究。

6. 薪俸、工作條件及待遇

教師職程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第12/2010號法律附件表一所載的44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7. 聘用方式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試用期為六個月。

8. 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知識考試,包括筆試(三小時)和試教,甄選面試及履歷分析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8.1. 知識考試——70%(知識考試以葡文作考核)

第一階段——筆試(三小時)(佔知識考試75%)

第二階段——試教(佔知識考試25%)

8.2. 甄選面試——20%

8.3. 履歷分析——10%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或甄選面試,即被除名。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其中試教是評估投考人的教學能力,尤指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實施課堂教學及執行課堂管理。

甄選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是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的排序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規定的優先條件為之。

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10.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10.1. 法律知識:

a)《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b)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c)《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經第4/2017號法律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d)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e)澳門教育相關之法例:

——經第17/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
——第22/2021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職業技術教育制度。
——第108/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通則》全文。
——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
——經第33/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5/2014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課程框架。
——經第34/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第118/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幼兒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第19/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小學教育階段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經第69/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55/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高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經第69/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5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初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第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教學人員專業準則。
——第28/2020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學生評核制度。
——第29/2020號行政法規——特殊教育制度。
——第42/2022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的工作表現評核制度。

10.2. 與中學教育音樂學科領域相關的專業知識,尤其在教育、課程、教學、學生評核、輔導方面。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但不可使用電子設備。

11. 公佈名單及開考資訊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以及經核准後的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並上載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網頁http://www.dsedj.gov.mo/

12. 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2/2010號法律、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經第34/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0/2015號行政法規,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所規範。

13.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4.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公立學校校長 李慧敏

正選委員: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詹詠琴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 陳苑茵

候補委員: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 Manuel Sousa Pinto Variz

公立學校副校長 黃崢志

(職位編號:DS05/2022)

按照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九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經第34/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通過考核方式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教師職程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兩缺(特殊教育範疇,教學語文為葡文),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開考報名表應自本次開考的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八個工作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2. 報考要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2.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2. 具有包含師範培訓在內的屬特殊教育範疇學士學位;或具有包含中學師範培訓在內的學士學位,同時具有教育及青年發展局認可的特殊教育教師培訓;或具有學士學位,同時具有教育及青年發展局認可的中學教育範疇的師範培訓及特殊教育教師培訓,以及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

2.3. 具備第12/2010號法律第六條規定的特別要件。

3. 應提交的文件

3.1. 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3.2. 學歷及師範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3.3. 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開考履歷表》,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的副本。

3.4. 倘有,職業補充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

3.5.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第3.1點、第3.2點及第3.4點所指的文件,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為分析投考人所遞交的學歷及師範培訓是否符合本開考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師範培訓,倘若有需要,可要求投考人遞交有關課程大綱或其他載有各學年的所有科目的文件。

4. 報考辦法、地點及報考費

投考人須提交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開考報名表》連同上指應提交的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遞交至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並支付澳門元三百元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澳門通”、“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澳門通卡、澳門錢包(MPay)、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支付寶(澳門))。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但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

5. 職務內容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教師擁有學術及教學自主權,並須承擔其專業責任。教師須配合教育政策,並按照課程規劃及學校發展規劃依法開展其教學活動,其職務包括教學職務、非教學職務和個人專業發展。

教學職務尤指:

——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

編寫教學大綱、學年教學計劃,以及為有特殊需要的學生制定個別化教育計劃;根據學生的需要訂定教學目標及有利於達至既定教學目標的教學活動及授課計劃;計劃及組織學生參加各類教育活動。

——實施課堂教學:

按授課計劃齊備所需的教學資源,運用教學技巧,向學生傳授知識及技能,激發學生主動學習,促進課堂互動,協助學生發展多元能力;運用多元方式評估學生的學習成效,輔助有困難的學生;使學生掌握有效學習方法,培養學生的學習能力。

——執行課堂管理:

確保學生在安全的教學環境進行學習活動;營造互助、團結的班級氣氛;促進學生主動遵守紀律。

——實施學生評核:

參與評核會議,就學生評核工作提供意見;運用多元評核,評估學生的學習表現,為不同能力的學生提供深化或補救的教學輔助。

非教學職務尤指:

參與學校行政、教學管理、輔導及班務等工作,與學校領導機關合作,完成其指派的任務;關注學生的個人成長,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的發展,並給予學生心理、升學及就業方面的輔導;推動及參與家校合作的活動和與外界的聯繫與合作,以促進學校發展。

個人專業發展尤指:

參與發展教育專業能力的活動;組織專業交流活動,進行教育研究。

(於公立學校擔任教學工作,或於行政單位工作執行教學技術性質的職務及教育研究工作。)

6. 薪俸、工作條件及待遇

教師職程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第12/2010號法律附件表一所載的44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7. 聘用方式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試用期為六個月。

8. 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知識考試,包括筆試(三小時)和試教,甄選面試及履歷分析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8.1. 知識考試——70%(知識考試以葡文作考核)

第一階段——筆試(三小時)(佔知識考試75%)

第二階段——試教(佔知識考試25%)

8.2. 甄選面試——20%

8.3. 履歷分析——10%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或甄選面試,即被除名。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其中試教是評估投考人的教學能力,尤指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實施課堂教學及執行課堂管理。

甄選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是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的排序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規定的優先條件為之。

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10.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10.1. 法律知識:

a)《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b)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c)《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經第4/2017號法律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d)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e)澳門教育相關之法例:

——經第17/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
——第22/2021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職業技術教育制度。
——第108/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通則》全文。
——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
——經第33/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5/2014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課程框架。
——經第34/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第118/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幼兒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第19/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小學教育階段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經第69/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55/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高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經第69/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5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初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第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教學人員專業準則。
——第28/2020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學生評核制度。
——第29/2020號行政法規——特殊教育制度。
——第42/2022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的工作表現評核制度。

10.2. 與特殊教育範疇相關的專業知識,尤其在教育、課程、教學、學生評核、輔導方面。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但不可使用電子設備。

11. 公佈名單及開考資訊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以及經核准後的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並上載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網頁http://www.dsedj.gov.mo/

12. 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2/2010號法律、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經第34/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0/2015號行政法規,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所規範。

13.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4.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公立學校副校長 凌永申

正選委員:學校督導員 陳家敏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陳倩敏

候補委員: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韋鳳鳴

職務主管(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黃雪紅

(職位編號:DS06/2022)

按照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九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經第34/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通過考核方式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教師職程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五缺(特殊教育範疇,教學語文為中文),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開考報名表應自本次開考的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八個工作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2. 報考要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2.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2. 具有包含師範培訓在內的屬特殊教育範疇學士學位;或具有包含中學師範培訓在內的學士學位,同時具有教育及青年發展局認可的特殊教育教師培訓;或具有學士學位,同時具有教育及青年發展局認可的中學教育範疇的師範培訓及特殊教育教師培訓,以及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

2.3. 具備第12/2010號法律第六條規定的特別要件。

3. 應提交的文件

3.1. 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3.2. 學歷及師範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3.3. 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開考履歷表》,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的副本。

3.4. 倘有,職業補充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

3.5.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第3.1點、第3.2點及第3.4點所指的文件,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為分析投考人所遞交的學歷及師範培訓是否符合本開考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師範培訓,倘若有需要,可要求投考人遞交有關課程大綱或其他載有各學年的所有科目的文件。

4. 報考辦法、地點及報考費

投考人須提交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開考報名表》連同上指應提交的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遞交至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並支付澳門元三百元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澳門通”、“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澳門通卡、澳門錢包(MPay)、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支付寶(澳門))。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但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

5. 職務內容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教師擁有學術及教學自主權,並須承擔其專業責任。教師須配合教育政策,並按照課程規劃及學校發展規劃依法開展其教學活動,其職務包括教學職務、非教學職務和個人專業發展。

教學職務尤指:

——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

編寫教學大綱、學年教學計劃,以及為有特殊需要的學生制定個別化教育計劃;根據學生的需要訂定教學目標及有利於達至既定教學目標的教學活動及授課計劃;計劃及組織學生參加各類教育活動。

——實施課堂教學:

按授課計劃齊備所需的教學資源,運用教學技巧,向學生傳授知識及技能,激發學生主動學習,促進課堂互動,協助學生發展多元能力;運用多元方式評估學生的學習成效,輔助有困難的學生;使學生掌握有效學習方法,培養學生的學習能力。

——執行課堂管理:

確保學生在安全的教學環境進行學習活動;營造互助、團結的班級氣氛;促進學生主動遵守紀律。

——實施學生評核:

參與評核會議,就學生評核工作提供意見;運用多元評核,評估學生的學習表現,為不同能力的學生提供深化或補救的教學輔助。

非教學職務尤指:

參與學校行政、教學管理、輔導及班務等工作,與學校領導機關合作,完成其指派的任務;關注學生的個人成長,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的發展,並給予學生心理、升學及就業方面的輔導;推動及參與家校合作的活動和與外界的聯繫與合作,以促進學校發展。

個人專業發展尤指:

參與發展教育專業能力的活動;組織專業交流活動,進行教育研究。

(於公立學校擔任教學工作,或於行政單位工作執行教學技術性質的職務及教育研究工作。)

6. 薪俸、工作條件及待遇

教師職程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第12/2010號法律附件表一所載的44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7. 聘用方式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試用期為六個月。

8. 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知識考試,包括筆試(三小時)和試教,甄選面試及履歷分析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8.1. 知識考試——70%

第一階段——筆試(三小時),為淘汰制(佔知識考試75%)

第二階段——試教(佔知識考試25%)

8.2. 甄選面試——20%

8.3. 履歷分析——10%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投考人在第一階段的知識考試中得分低於50分,即被淘汰,不被獲准進入第二階段的知識考試。第一階段的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均獲進入續後的甄選方法。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或甄選面試,即被除名。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其中試教是評估投考人的教學能力,尤指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實施課堂教學及執行課堂管理。

甄選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是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的排序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規定的優先條件為之。

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10.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10.1. 法律知識:

a)《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b)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c)《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經第4/2017號法律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d)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e)澳門教育相關之法例:

——經第17/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
——第22/2021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職業技術教育制度。
——第108/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通則》全文。
——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
——經第33/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5/2014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課程框架。
——經第34/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第118/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幼兒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第19/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小學教育階段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經第69/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55/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高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經第69/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5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初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第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教學人員專業準則。
——第28/2020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學生評核制度。
——第29/2020號行政法規——特殊教育制度。
——第42/2022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的工作表現評核制度。

10.2. 與特殊教育範疇相關的專業知識,尤其在教育、課程、教學、學生評核、輔導方面。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但不可使用電子設備。

11. 公佈名單及開考資訊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以及經核准後的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並上載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網頁http://www.dsedj.gov.mo/

12. 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2/2010號法律、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經第34/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0/2015號行政法規,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所規範。

13.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4.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公立學校校長 王培梅

正選委員:學校督導員 蔡曉真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馮子瑜

候補委員:職務主管(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黃雪紅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林敏儀

(職位編號:DP01/2022)

按照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九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經第34/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通過考核方式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教師職程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兩缺(葡文範疇,教學語文為葡文),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開考報名表應自本次開考的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八個工作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2. 報考要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2.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2. 具有包含師範培訓在內的屬小學教育範疇學士學位;或具有學士學位,同時具有小學教育範疇的師範培訓,以及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

2.3. 具備第12/2010號法律第六條規定的特別要件。

3. 應提交的文件

3.1. 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3.2. 學歷及師範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3.3. 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開考履歷表》,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的副本。

3.4. 倘有,職業補充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

3.5.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第3.1點、第3.2點及第3.4點所指的文件,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為分析投考人所遞交的學歷及師範培訓是否符合本開考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師範培訓,倘若有需要,可要求投考人遞交有關課程大綱或其他載有各學年的所有科目的文件。

4. 報考辦法、地點及報考費

投考人須提交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開考報名表》連同上指應提交的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遞交至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並支付澳門元三百元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澳門通”、“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澳門通卡、澳門錢包(MPay)、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支付寶(澳門))。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但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

5. 職務內容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教師擁有學術及教學自主權,並須承擔其專業責任。教師須配合教育政策,並按照課程規劃及學校發展規劃依法開展其教學活動,其職務包括教學職務、非教學職務和個人專業發展。

教學職務尤指:

——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

編寫教學大綱、學年教學計劃,以及為有特殊需要的學生制定個別化教育計劃;根據學生的需要訂定教學目標及有利於達至既定教學目標的教學活動及授課計劃;計劃及組織學生參加各類教育活動。

——實施課堂教學:

按授課計劃齊備所需的教學資源,運用教學技巧,向學生傳授知識及技能,激發學生主動學習,促進課堂互動,協助學生發展多元能力;運用多元方式評估學生的學習成效,輔助有困難的學生;使學生掌握有效學習方法,培養學生的學習能力。

——執行課堂管理:

確保學生在安全的教學環境進行學習活動;營造互助、團結的班級氣氛;促進學生主動遵守紀律。

——實施學生評核:

參與評核會議,就學生評核工作提供意見;運用多元評核,評估學生的學習表現,為不同能力的學生提供深化或補救的教學輔助。

非教學職務尤指:

參與學校行政、教學管理、輔導及班務等工作,與學校領導機關合作,完成其指派的任務;關注學生的個人成長,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的發展,並給予學生心理、升學及就業方面的輔導;推動及參與家校合作的活動和與外界的聯繫與合作,以促進學校發展。

個人專業發展尤指:

參與發展教育專業能力的活動;組織專業交流活動,進行教育研究。

6. 薪俸、工作條件及待遇

教師職程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第12/2010號法律附件表四所載的44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7. 聘用方式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試用期為六個月。

8. 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知識考試,包括筆試(三小時)和試教,甄選面試及履歷分析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8.1. 知識考試——70%(知識考試以葡文作考核)

第一階段——筆試(三小時)(佔知識考試75%)

第二階段——試教(佔知識考試25%)

8.2. 甄選面試——20%

8.3. 履歷分析——10%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或甄選面試,即被除名。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其中試教是評估投考人的教學能力,尤指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實施課堂教學及執行課堂管理。

甄選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是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的排序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規定的優先條件為之。

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10.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10.1. 法律知識:

a)《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b)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c)《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經第4/2017號法律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d)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e)澳門教育相關之法例:

——經第17/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
——第22/2021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職業技術教育制度。
——第108/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通則》全文。
——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
——經第33/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5/2014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課程框架。
——經第34/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第118/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幼兒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第19/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小學教育階段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經第69/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55/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高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經第69/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5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初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第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教學人員專業準則。
——第28/2020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學生評核制度。
——第29/2020號行政法規——特殊教育制度。
——第42/2022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的工作表現評核制度。

10.2. 與小學教育葡文範疇相關的專業知識,尤其在教育、課程、教學、學生評核、輔導方面。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但不可使用電子設備。

11. 公佈名單及開考資訊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以及經核准後的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並上載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網頁http://www.dsedj.gov.mo/

12. 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2/2010號法律、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經第34/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0/2015號行政法規,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所規範。

13.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4.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公立學校副校長 黃崢志

正選委員: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 李家兒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 Carla Susana Vieira de Sá

候補委員:學校督導員 陳家敏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 陳苑茵

(職位編號:DP02/2022)

按照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九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經第34/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通過考核方式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教師職程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一缺(特殊教育範疇,教學語文為葡文),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開考報名表應自本次開考的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八個工作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2. 報考要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2.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2. 具有包含師範培訓在內的屬特殊教育範疇學士學位;或具有包含師範培訓在內的屬小學教育範疇學士學位,同時具有教育及青年發展局認可的特殊教育教師培訓;或具有學士學位,同時具有小學教育範疇的師範培訓,同時具有教育及青年發展局認可的特殊教育教師培訓,以及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

2.3. 具備第12/2010號法律第六條規定的特別要件。

3. 應提交的文件

3.1. 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3.2. 學歷及師範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3.3. 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開考履歷表》,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的副本。

3.4. 倘有,職業補充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

3.5.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第3.1點、第3.2點及第3.4點所指的文件,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為分析投考人所遞交的學歷及師範培訓是否符合本開考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師範培訓,倘若有需要,可要求投考人遞交有關課程大綱或其他載有各學年的所有科目的文件。

4. 報考辦法、地點及報考費

投考人須提交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開考報名表》連同上指應提交的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遞交至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並支付澳門元三百元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澳門通”、“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澳門通卡、澳門錢包(MPay)、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支付寶(澳門))。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但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

5. 職務內容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教師擁有學術及教學自主權,並須承擔其專業責任。教師須配合教育政策,並按照課程規劃及學校發展規劃依法開展其教學活動,其職務包括教學職務、非教學職務和個人專業發展。

教學職務尤指:

——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

編寫教學大綱、學年教學計劃,以及為有特殊需要的學生制定個別化教育計劃;根據學生的需要訂定教學目標及有利於達至既定教學目標的教學活動及授課計劃;計劃及組織學生參加各類教育活動。

——實施課堂教學:

按授課計劃齊備所需的教學資源,運用教學技巧,向學生傳授知識及技能,激發學生主動學習,促進課堂互動,協助學生發展多元能力;運用多元方式評估學生的學習成效,輔助有困難的學生;使學生掌握有效學習方法,培養學生的學習能力。

——執行課堂管理:

確保學生在安全的教學環境進行學習活動;營造互助、團結的班級氣氛;促進學生主動遵守紀律。

——實施學生評核:

參與評核會議,就學生評核工作提供意見;運用多元評核,評估學生的學習表現,為不同能力的學生提供深化或補救的教學輔助。

非教學職務尤指:

參與學校行政、教學管理、輔導及班務等工作,與學校領導機關合作,完成其指派的任務;關注學生的個人成長,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的發展,並給予學生心理、升學及就業方面的輔導;推動及參與家校合作的活動和與外界的聯繫與合作,以促進學校發展。

個人專業發展尤指:

參與發展教育專業能力的活動;組織專業交流活動,進行教育研究。

6. 薪俸、工作條件及待遇

教師職程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第12/2010號法律附件表四所載的44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7. 聘用方式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試用期為六個月。

8. 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知識考試,包括筆試(三小時)和試教,甄選面試及履歷分析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8.1. 知識考試——70%(知識考試以葡文作考核)

第一階段——筆試(三小時)(佔知識考試75%)

第二階段——試教(佔知識考試25%)

8.2. 甄選面試——20%

8.3. 履歷分析——10%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或甄選面試,即被除名。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其中試教是評估投考人的教學能力,尤指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實施課堂教學及執行課堂管理。

甄選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是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的排序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規定的優先條件為之。

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10.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10.1. 法律知識:

a)《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b)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c)《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經第4/2017號法律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d)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e)澳門教育相關之法例:

——經第17/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
——第22/2021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職業技術教育制度。
——第108/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通則》全文。
——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
——經第33/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5/2014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課程框架。
——經第34/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第118/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幼兒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第19/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小學教育階段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經第69/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55/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高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經第69/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5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初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第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教學人員專業準則。
——第28/2020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學生評核制度。
——第29/2020號行政法規——特殊教育制度。
——第42/2022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的工作表現評核制度。

10.2. 與特殊教育範疇相關的專業知識,尤其在教育、課程、教學、學生評核、輔導方面。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但不可使用電子設備。

11. 公佈名單及開考資訊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以及經核准後的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並上載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網頁http://www.dsedj.gov.mo/

12. 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2/2010號法律、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經第34/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0/2015號行政法規,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所規範。

13.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4.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公立學校副校長 何淑芬

正選委員: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 Fernando Manuel Margarido João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陳倩敏

候補委員:公立學校副校長 葉惠瑜

職務主管(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黃雪紅

(職位編號:DP03/2022)

按照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九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經第34/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通過考核方式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教師職程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一缺(科學範疇,教學語文為中文),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開考報名表應自本次開考的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八個工作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2. 報考要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2.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2. 具有包含師範培訓在內的屬小學教育範疇學士學位;或具有學士學位,同時具有小學教育範疇的師範培訓,以及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

2.3. 具備第12/2010號法律第六條規定的特別要件。

3. 應提交的文件

3.1. 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3.2. 學歷及師範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3.3. 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開考履歷表》,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的副本。

3.4. 倘有,職業補充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

3.5.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第3.1點、第3.2點及第3.4點所指的文件,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為分析投考人所遞交的學歷及師範培訓是否符合本開考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師範培訓,倘若有需要,可要求投考人遞交有關課程大綱或其他載有各學年的所有科目的文件。

4. 報考辦法、地點及報考費

投考人須提交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開考報名表》連同上指應提交的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遞交至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並支付澳門元三百元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澳門通”、“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澳門通卡、澳門錢包(MPay)、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支付寶(澳門))。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但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

5. 職務內容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教師擁有學術及教學自主權,並須承擔其專業責任。教師須配合教育政策,並按照課程規劃及學校發展規劃依法開展其教學活動,其職務包括教學職務、非教學職務和個人專業發展。

教學職務尤指:

——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

編寫教學大綱、學年教學計劃,以及為有特殊需要的學生制定個別化教育計劃;根據學生的需要訂定教學目標及有利於達至既定教學目標的教學活動及授課計劃;計劃及組織學生參加各類教育活動。

——實施課堂教學:

按授課計劃齊備所需的教學資源,運用教學技巧,向學生傳授知識及技能,激發學生主動學習,促進課堂互動,協助學生發展多元能力;運用多元方式評估學生的學習成效,輔助有困難的學生;使學生掌握有效學習方法,培養學生的學習能力。

——執行課堂管理:

確保學生在安全的教學環境進行學習活動;營造互助、團結的班級氣氛;促進學生主動遵守紀律。

——實施學生評核:

參與評核會議,就學生評核工作提供意見;運用多元評核,評估學生的學習表現,為不同能力的學生提供深化或補救的教學輔助。

非教學職務尤指:

參與學校行政、教學管理、輔導及班務等工作,與學校領導機關合作,完成其指派的任務;關注學生的個人成長,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的發展,並給予學生心理、升學及就業方面的輔導;推動及參與家校合作的活動和與外界的聯繫與合作,以促進學校發展。

個人專業發展尤指:

參與發展教育專業能力的活動;組織專業交流活動,進行教育研究。

6. 薪俸、工作條件及待遇

教師職程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第12/2010號法律附件表四所載的44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7. 聘用方式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試用期為六個月。

8. 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知識考試,包括筆試(三小時)和試教,甄選面試及履歷分析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8.1. 知識考試——70%

第一階段——筆試(三小時),為淘汰制(佔知識考試75%)

第二階段——試教(佔知識考試25%)

8.2. 甄選面試——20%

8.3. 履歷分析——10%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投考人在第一階段的知識考試中得分低於50分,即被淘汰,不被獲准進入第二階段的知識考試。第一階段的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均獲進入續後的甄選方法。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或甄選面試,即被除名。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其中試教是評估投考人的教學能力,尤指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實施課堂教學及執行課堂管理。

甄選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是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的排序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規定的優先條件為之。

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10.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10.1. 法律知識:

a)《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b)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c)《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經第4/2017號法律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d)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e)澳門教育相關之法例:

——經第17/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
——第22/2021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職業技術教育制度。
——第108/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通則》全文。
——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
——經第33/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5/2014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課程框架。
——經第34/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第118/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幼兒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第19/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小學教育階段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經第69/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55/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高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經第69/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5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初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第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教學人員專業準則。
——第28/2020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學生評核制度。
——第29/2020號行政法規——特殊教育制度。
——第42/2022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的工作表現評核制度。

10.2. 與小學教育科學範疇相關的專業知識,尤其在教育、課程、教學、學生評核、輔導方面。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但不可使用電子設備。

11. 公佈名單及開考資訊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以及經核准後的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並上載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網頁http://www.dsedj.gov.mo/

12. 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2/2010號法律、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經第34/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0/2015號行政法規,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所規範。

13.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4.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公立學校校長 韓旭

正選委員: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 龍淑慧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 陳慧君

候補委員: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 林雪盈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 吳嘉怡

(職位編號:DP04/2022)

按照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九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經第34/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通過考核方式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教師職程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一缺(特殊教育範疇,教學語文為中文),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開考報名表應自本次開考的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八個工作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2. 報考要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2.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2. 具有包含師範培訓在內的屬特殊教育範疇學士學位;或具有包含師範培訓在內的屬小學教育範疇學士學位,同時具有教育及青年發展局認可的特殊教育教師培訓;或具有學士學位,同時具有小學教育範疇的師範培訓,同時具有教育及青年發展局認可的特殊教育教師培訓,以及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

2.3. 具備第12/2010號法律第六條規定的特別要件。

3. 應提交的文件

3.1. 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3.2. 學歷及師範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3.3. 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開考履歷表》,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的副本。

3.4. 倘有,職業補充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

3.5.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第3.1點、第3.2點及第3.4點所指的文件,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為分析投考人所遞交的學歷及師範培訓是否符合本開考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師範培訓,倘若有需要,可要求投考人遞交有關課程大綱或其他載有各學年的所有科目的文件。

4. 報考辦法、地點及報考費

投考人須提交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開考報名表》連同上指應提交的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遞交至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並支付澳門元三百元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澳門通”、“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澳門通卡、澳門錢包(MPay)、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支付寶(澳門))。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但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

5. 職務內容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教師擁有學術及教學自主權,並須承擔其專業責任。教師須配合教育政策,並按照課程規劃及學校發展規劃依法開展其教學活動,其職務包括教學職務、非教學職務和個人專業發展。

教學職務尤指:

——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

編寫教學大綱、學年教學計劃,以及為有特殊需要的學生制定個別化教育計劃;根據學生的需要訂定教學目標及有利於達至既定教學目標的教學活動及授課計劃;計劃及組織學生參加各類教育活動。

——實施課堂教學:

按授課計劃齊備所需的教學資源,運用教學技巧,向學生傳授知識及技能,激發學生主動學習,促進課堂互動,協助學生發展多元能力;運用多元方式評估學生的學習成效,輔助有困難的學生;使學生掌握有效學習方法,培養學生的學習能力。

——執行課堂管理:

確保學生在安全的教學環境進行學習活動;營造互助、團結的班級氣氛;促進學生主動遵守紀律。

——實施學生評核:

參與評核會議,就學生評核工作提供意見;運用多元評核,評估學生的學習表現,為不同能力的學生提供深化或補救的教學輔助。

非教學職務尤指:

參與學校行政、教學管理、輔導及班務等工作,與學校領導機關合作,完成其指派的任務;關注學生的個人成長,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的發展,並給予學生心理、升學及就業方面的輔導;推動及參與家校合作的活動和與外界的聯繫與合作,以促進學校發展。

個人專業發展尤指:

參與發展教育專業能力的活動;組織專業交流活動,進行教育研究。

(以普通話授課。)

6. 薪俸、工作條件及待遇

教師職程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第12/2010號法律附件表四所載的44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7. 聘用方式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試用期為六個月。

8. 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知識考試,包括筆試(三小時)和試教,甄選面試及履歷分析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8.1. 知識考試——70%

第一階段——筆試(三小時),為淘汰制(佔知識考試75%)

第二階段——試教(佔知識考試25%)

8.2. 甄選面試——20%

8.3. 履歷分析——10%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投考人在第一階段的知識考試中得分低於50分,即被淘汰,不被獲准進入第二階段的知識考試。第一階段的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均獲進入續後的甄選方法。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或甄選面試,即被除名。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其中試教是評估投考人的教學能力,尤指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實施課堂教學及執行課堂管理。

甄選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是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的排序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規定的優先條件為之。

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10.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10.1. 法律知識:

a)《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b)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c)《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經第4/2017號法律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d)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e)澳門教育相關之法例:

——經第17/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
——第22/2021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職業技術教育制度。
——第108/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通則》全文。
——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
——經第33/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5/2014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課程框架。
——經第34/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第118/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幼兒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第19/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小學教育階段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經第69/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55/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高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經第69/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5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初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第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教學人員專業準則。
——第28/2020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學生評核制度。
——第29/2020號行政法規——特殊教育制度。
——第42/2022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的工作表現評核制度。

10.2. 與特殊教育範疇相關的專業知識,尤其在教育、課程、教學、學生評核、輔導方面。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但不可使用電子設備。

11. 公佈名單及開考資訊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以及經核准後的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並上載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網頁http://www.dsedj.gov.mo/

12. 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2/2010號法律、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經第34/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0/2015號行政法規,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所規範。

13.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4.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公立學校副校長 胡淑莊

正選委員:職務主管(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黃雪紅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 黃嘉穎

候補委員: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 劉穎芯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 蔣麗榮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衛 生 局

公 告

(開考編號:A28/TDT/FAR/2022)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藥劑職務範疇)十五缺,現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五個工作日內作出。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通 告

(考試編號:02/IC-PAF/Pneu/2022)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四日的批示,下列人士被委任為冼年銀醫生投考肺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肺科顧問醫生 張德洪醫生

正選委員:肺科顧問醫生 莫天浩醫生

肺科顧問醫生 任立峰醫生

候補委員:肺科顧問醫生 陳洪濤醫生

肺科顧問醫生 鍾旭醫生

考試方法:最後評核包括履歷考試、實踐考試及理論考試,上述三項考試均屬淘汰試。

評分制度:

1. 在各項考試之評分以0至20分表示,得分等於或高於9.5分方視為及格;

2. 在三項考試中之得分均等於或高於9.5分之投考人,視為在最後評核中及格;

3. 最後評核之評分係在各項考試之得分之算術平均數之結果,取小數點後一個位。

考試日期: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五日及六日

考試地點:衛生局仁伯爵綜合醫院C1層遠程醫療會診中心會議室及肺科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開考編號:01122/02-MA.ONC)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的批示,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17/2012號行政法規《醫生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以及補充適用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本局現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以填補衛生局編制內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腫瘤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兩個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本開考的有效期於所述職位被填補後終止。

2. 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

醫院職務範疇的醫生——在專科醫療衛生範疇內工作,藉參與跨專業小組及與社區醫療衛生範疇緊密合作,提供醫療、研究及教學的服務,尤其包括:

2.1 向住院病人提供屬其專科範疇的醫療服務,並在有需要時要求其他專科範疇提供協助;

2.2 執行專科門診及急診的醫療工作,包括診斷、開立治療處方、決定病人住院或出院;

2.3 就每一個案按本身的診斷作出醫療上的決定;

2.4 為住院病人制訂專科治療計劃,並協調相關的執行工作;

2.5 與護理人員合作,為病人提供適切的醫院護理服務;

2.6 撰寫醫療病歷、紀錄及報告;

2.7 負責及跟進病人在不同專科之間的轉診工作;

2.8 在有需要時,負責及跟進病人在公立醫院網絡以外的轉診工作;

2.9 負責醫院各專科之間的溝通及合作,必要時提供綜合的專科醫療及護理計劃;

2.10 參與教學及學術研究計劃;

2.11 指導實習醫生的培訓;

2.12 對本職務範疇的規劃、組織及管理提供技術協助;

2.13 促進本職務範疇與其他職務範疇之間工作的配合。

3. 職務內容

主治醫生的職務尤其包括:

3.1 提供醫療服務;

3.2 參加醫療小組或急診小組;

3.3 協助培訓活動;

3.4 收集及整理醫療及流行病學資料;

3.5 協助進行改善醫療服務的研究工作;

3.6 與衛生當局及其他當局合作;

3.7 參與促進不同層面的醫療服務之間互相配合的工作;

3.8 履行其他交由其執行的職務;

3.9 提供專科醫療服務;

3.10 當被指定時,加入開考的典試委員會;

3.11 當被指定時,擔任教學職務;

3.12 參與及協助開展科研計劃;

3.13 協助普通科醫生的專業發展;

3.14 輔助顧問醫生及主任醫生;

3.15 參與所屬部門的管理;

3.16 在跨專業小組內負責相關職務範疇的工作,包括有關社區健康診斷及其後相應的衛生及醫療介入方面的事宜。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主治醫生的薪俸點為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附件表一所載的74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及醫生職程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具備醫學學士學位學歷且已根據第18/2020號法律的規定取得資格認可證書和合格完成腫瘤科專業範疇專科醫學培訓或獲適當認可具等同效力的培訓者,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的人士,均可報考。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二十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至十二月十五日);

6.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提交經第133/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的報考費;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但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並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由本局就經濟困難的狀況進行核實;

6.3 經投考人簽署的《投考報名表》須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到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提交,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以VISA、Master 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澳門通及澳門錢包MPay進行支付)。

7.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7.1 與公共部門無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專業資格的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一式三份(詳列在相關職務範疇內所執行職務的時間及方式、技術職能單位的主管職務、對實習醫生的指導及門診小組的參與,技術職能部門及單位的管理、組織及擔任主管的能力及才能,發表的著作及文章,醫療範疇職位的擔任,教學或研究工作及提高專業資格的其他資料。)(所遞交之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7.2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第7.1點a)至c)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如第7.1點a)及b)項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已存於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7.3 第7.1點a)及b)項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7.2點所指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4 如投考人無提交第7.1點a)至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7.2點所指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投考人應在臨時名單所指期限內補交所欠文件,否則被除名。

7.5 上指的《投考報名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7.6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7.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7.1點a)、b)和c)項及第7.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8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會被除名或不獲任用,還導致按情況向主管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8.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3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即被除名。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核投考人在相關職務範疇情況下解決問題、行動及反應的能力;

履歷分析——包括投考人專業履歷的審查及討論的履歷分析旨在分析投考人擔任特定職務的資歷,尤其是專業及學術方面的能力,並參照須填補的空缺的一般及特別的職業特徵要求、專業歷程、所取得的經驗及進行了的培訓、所擔任的職務類別及取得的工作評核。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分者,均被淘汰。

有關開考的評分準則已張貼於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以供查閱。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履歷分析 = 5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與開考程序相關的職務範疇的實習醫生培訓的最後評核中,取得較高成績者;在與開考程序有關的職務範疇內,職級及職程中具較長年資者。採用前述所指準則後,如投考人得分仍然相同,則按照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公佈名單、公告及開考資訊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

14. 考試範圍

知識考試——筆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腫瘤科專科的醫學知識。

知識考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任何法規、書籍或參考資料。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17/2012號行政法規《醫生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的規定,以及補充適用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腫瘤科主任醫生 林志良

正選委員:腫瘤科顧問醫生 王毓洲

腫瘤科主治醫生 林毅

候補委員:腫瘤科顧問醫生 梁頌文

腫瘤科顧問醫生 彭向紅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開考編號:01622/03-MA.MF)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的批示,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17/2012號行政法規《醫生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以及補充適用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本局現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以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全科職務範疇(家庭醫學)第一職階主治醫生編制內三個職缺及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四個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本開考的有效期於所述職位被填補後終止。

2. 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

全科職務範疇的醫生——在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內工作,並在全面及連續的護理範圍內,因應服務對象的需要,向個人、家庭或特定人群提供預防、診斷、治療及康復服務,尤其包括:

2.1 以個人及透過小組方式向由其負責的就診者提供全面及具延續性的醫療服務;

2.2 與護理人員合作,為病人提供適當的社區醫療衛生服務;

2.3 撰寫醫療病歷、紀錄及報告;

2.4 在有需要時,負責及跟進病人的轉診工作;

2.5 在衛生中心擔任公共衛生計劃中的有關職務;

2.6 參加旨在使社區醫療衛生與專科醫療衛生相配合的醫院醫療工作小組;

2.7 參與教學及學術研究計劃;

2.8 指導實習醫生的培訓;

2.9 對本職務範疇的規劃、組織及管理提供技術協助;

2.10 促進本職務範疇與其他職務範疇之間工作的配合。

3. 職務內容

主治醫生的職務尤其包括:

3.1 提供醫療服務;

3.2 參加醫療小組或急診小組;

3.3 協助培訓活動;

3.4 收集及整理醫療及流行病學資料;

3.5 協助進行改善醫療服務的研究工作;

3.6 與衛生當局及其他當局合作;

3.7 參與促進不同層面的醫療服務之間互相配合的工作;

3.8 履行其他交由其執行的職務;

3.9 提供專科醫療服務;

3.10 當被指定時,加入開考的典試委員會;

3.11 當被指定時,擔任教學職務;

3.12 參與及協助開展科研計劃;

3.13 協助普通科醫生的專業發展;

3.14 輔助顧問醫生及主任醫生;

3.15 參與所屬部門的管理;

3.16 在跨專業小組內負責相關職務範疇的工作,包括有關社區健康診斷及其後相應的衛生及醫療介入方面的事宜。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主治醫生的薪俸點為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附件表一所載的74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及醫生職程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5.1. 填補醫生職程全科職務範疇(家庭醫學)第一職階主治醫生編制內三個職缺,及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醫生職程全科職務範疇(家庭醫學)第一職階主治醫生四個職缺。

5.2.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2022年12月15日前)具備醫學學士學位學歷且已根據第18/2020號法律的規定取得資格認可證書和合格完成家庭醫學專業範疇專科醫學培訓或獲適當認可具等同效力的培訓者,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二十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即2022年11月17日至12月15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提交經第133/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的報考費;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但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並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由本局就經濟困難的狀況進行核實;

7.3 經投考人簽署的《投考報名表》須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到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提交,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以VISA、Master 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澳門通及澳門錢包MPay進行支付)。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與公共部門無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專業資格的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一式三份(詳列在相關職務範疇內所執行職務的時間及方式、技術職能單位的主管職務、對實習醫生的指導及門診小組的參與,技術職能部門及單位的管理、組織及擔任主管的能力及才能,發表的著作及文章,醫療範疇職位的擔任,教學或研究工作及提高專業資格的其他資料。)(所遞交之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8.2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第8.1點a)至c)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如第8.1點a)及b)項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已存於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3 第8.1點a)及b)項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4 如投考人無提交第8.1點a)至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投考人應在臨時名單所指期限內補交所欠文件,否則被除名。

8.5 上指的《投考報名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6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a)、b)和c)項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8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會被除名或不獲任用,還導致按情況向主管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9.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3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即被除名。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核投考人在相關職務範疇情況下解決問題、行動及反應的能力;

履歷分析——包括投考人專業履歷的審查及討論的履歷分析旨在分析投考人擔任特定職務的資歷,尤其是專業及學術方面的能力,並參照須填補的空缺的一般及特別的職業特徵要求、專業歷程、所取得的經驗及進行了的培訓、所擔任的職務類別及取得的工作評核。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分者,均被淘汰。

有關開考的評分準則已張貼於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以供查閱。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履歷分析 = 5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與開考程序相關的職務範疇的實習醫生培訓的最後評核中,取得較高成績者;在與開考程序有關的職務範疇內,職級及職程中具較長年資者。採用前述所指準則後,如投考人得分仍然相同,則按照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任用次序

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九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合格的投考人按最後成績名單的名次順序任用。任用次序如下:

(1)以編制內職位的任用方式填補職位;

(2)以行政任用合同的任用方式填補職位。

15. 公佈名單、公告及開考資訊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

16. 考試範圍

知識考試——筆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家庭醫學專科的醫學知識。

知識考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任何法規、書籍或參考資料。

17.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17/2012號行政法規《醫生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的規定,以及補充適用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8.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9.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家庭醫學主任醫生 謝師輝

正選委員:家庭醫學顧問醫生 丘莉莉

家庭醫學顧問醫生 盧翠嫻

候補委員:家庭醫學主治醫生 陳少儀

家庭醫學主治醫生 韋達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開考編號:01322/02-MA.CIR)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的批示,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17/2012號行政法規《醫生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以及補充適用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本局現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以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普通外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編制內一個職缺及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一個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本開考的有效期於所述職位被填補後終止。

2. 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

醫院職務範疇的醫生——在專科醫療衛生範疇內工作,藉參與跨專業小組及與社區醫療衛生範疇緊密合作,提供醫療、研究及教學的服務,尤其包括:

2.1 向住院病人提供屬其專科範疇的醫療服務,並在有需要時要求其他專科範疇提供協助;

2.2 執行專科門診及急診的醫療工作,包括診斷、開立治療處方、決定病人住院或出院;

2.3 就每一個案按本身的診斷作出醫療上的決定;

2.4 為住院病人制訂專科治療計劃,並協調相關的執行工作;

2.5 與護理人員合作,為病人提供適切的醫院護理服務;

2.6 撰寫醫療病歷、紀錄及報告;

2.7 負責及跟進病人在不同專科之間的轉診工作;

2.8 在有需要時,負責及跟進病人在公立醫院網絡以外的轉診工作;

2.9 負責醫院各專科之間的溝通及合作,必要時提供綜合的專科醫療及護理計劃;

2.10 參與教學及學術研究計劃;

2.11 指導實習醫生的培訓;

2.12 對本職務範疇的規劃、組織及管理提供技術協助;

2.13 促進本職務範疇與其他職務範疇之間工作的配合。

3. 職務內容

主治醫生的職務尤其包括:

3.1 提供醫療服務;

3.2 參加醫療小組或急診小組;

3.3 協助培訓活動;

3.4 收集及整理醫療及流行病學資料;

3.5 協助進行改善醫療服務的研究工作;

3.6 與衛生當局及其他當局合作;

3.7 參與促進不同層面的醫療服務之間互相配合的工作;

3.8 履行其他交由其執行的職務;

3.9 提供專科醫療服務;

3.10 當被指定時,加入開考的典試委員會;

3.11 當被指定時,擔任教學職務;

3.12 參與及協助開展科研計劃;

3.13 協助普通科醫生的專業發展;

3.14 輔助顧問醫生及主任醫生;

3.15 參與所屬部門的管理;

3.16 在跨專業小組內負責相關職務範疇的工作,包括有關社區健康診斷及其後相應的衛生及醫療介入方面的事宜。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主治醫生的薪俸點為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附件表一所載的74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及醫生職程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5.1. 填補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普通外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編制內一個職缺,及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普通外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一個職缺。

5.2.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2022年12月15日前)具備醫學學士學位學歷且已根據第18/2020號法律的規定取得資格認可證書和合格完成普通外科專業範疇專科醫學培訓或獲適當認可具等同效力的培訓者,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二十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即2022年11月17日至12月15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提交經第133/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的報考費;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但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並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由本局就經濟困難的狀況進行核實;

7.3 經投考人簽署的《投考報名表》須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到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提交,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以VISA、Master 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澳門通及澳門錢包MPay進行支付)。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與公共部門無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專業資格的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一式三份(詳列在相關職務範疇內所執行職務的時間及方式、技術職能單位的主管職務、對實習醫生的指導及門診小組的參與,技術職能部門及單位的管理、組織及擔任主管的能力及才能,發表的著作及文章,醫療範疇職位的擔任,教學或研究工作及提高專業資格的其他資料。)(所遞交之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8.2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第8.1點a)至c)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如第8.1點a)及b)項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已存於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3 第8.1點a)及b)項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4 如投考人無提交第8.1點a)至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投考人應在臨時名單所指期限內補交所欠文件,否則被除名。

8.5 上指的《投考報名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6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a)、b)和c)項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8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會被除名或不獲任用,還導致按情況向主管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9.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3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即被除名。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核投考人在相關職務範疇情況下解決問題、行動及反應的能力;

履歷分析——包括投考人專業履歷的審查及討論的履歷分析旨在分析投考人擔任特定職務的資歷,尤其是專業及學術方面的能力,並參照須填補的空缺的一般及特別的職業特徵要求、專業歷程、所取得的經驗及進行了的培訓、所擔任的職務類別及取得的工作評核。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分者,均被淘汰。

有關開考的評分準則已張貼於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以供查閱。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履歷分析 = 5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與開考程序相關的職務範疇的實習醫生培訓的最後評核中,取得較高成績者;在與開考程序有關的職務範疇內,職級及職程中具較長年資者。採用前述所指準則後,如投考人得分仍然相同,則按照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任用次序

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九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合格的投考人按最後成績名單的名次順序任用。任用次序如下:

(1)以編制內職位的任用方式填補職位;

(2)以行政任用合同的任用方式填補職位。

15. 公佈名單、公告及開考資訊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

16. 考試範圍

知識考試——筆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普通外科專科的醫學知識。

知識考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任何法規、書籍或參考資料。

17.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17/2012號行政法規《醫生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的規定,以及補充適用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8.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9.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普通外科主任醫生 彭向強

正選委員:普通外科顧問醫生 蔡念

普通外科顧問醫生 伍維侖

候補委員:普通外科顧問醫生 李文生

普通外科顧問醫生 梁剛柱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澳 門 大 學

公 告

(公開招標編號:PT/020/2022)

根據刊登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第四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長之授權,現公佈以下公開招標公告: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八日作出之批示,為澳門大學智慧城市物聯網國家重點實驗室供應及安裝基於物聯網及衛星數據的空天地協同仿真及智能推演平台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競投者可從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於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12室採購處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為澳門元壹佰元正(澳門元100.00),或可於澳門大學網頁(https://www.um.edu.mo/)內免費下載。

為了解競投標的之詳情,各競投者可最多派出一名人員出席有關講解會。講解會將安排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五樓,5001室舉行。

由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至截標日止,競投者有責任前往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12室採購處或查閱澳門大學網頁(https://www.um.edu.mo/),以了解有否附加說明文件及/或最新資料。

截止遞交投標書日期為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下午五時三十分或之前。競投者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遞交至本大學採購處,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元貳拾肆萬元正(澳門元240,000.00),臨時保證金得透過現金或抬頭為「澳門大學」之本票、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繳付。

開標日期為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上午十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五樓,5001室舉行。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於澳門大學

副校長 徐建


民 航 局

通 告

第10010/AACM/2022號批示

基於安全考慮及確保第69屆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順利進行,根據第43/2021號行政命令核准之《澳門空中航行規章》第六十六條的規定,除民航局特別批准之官方無人機活動外,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至二十日期間,禁止澳門半島內所有無人機之飛行活動。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日於民航局

局長 陳穎雄


建 築、工 程 及 城 市 規 劃 專 業 委 員 會

通 告

(考試編號:01-CAEU-2022)

茲公佈,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建築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建築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經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九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進行建築學範疇的資格認可考試,並按照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之登記委員會二零二二年十月十日的決議,筆試地點為澳門高士德大馬路七號澳門培正中學。

參加筆試的准考人的名單、考室、准考人須知,以及與准考人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將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七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登記委員會副協調員 梁頌衍

(考試編號:02-CAEU-2022)

茲公佈,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土木工程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土木工程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經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九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進行土木工程學範疇的資格認可考試,並按照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之登記委員會二零二二年十月十日的決議,筆試地點為澳門高士德大馬路七號澳門培正中學。

參加筆試的准考人的名單、考室、准考人須知,以及與准考人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將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七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登記委員會副協調員 梁頌衍

(考試編號:03-CAEU-2022)

茲公佈,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電機工程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電機工程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經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九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進行電機工程學範疇的資格認可考試,並按照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之登記委員會二零二二年十月十日的決議,筆試地點為澳門高士德大馬路七號澳門培正中學。

參加筆試的准考人的名單、考室、准考人須知,以及與准考人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將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七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登記委員會副協調員 梁頌衍

(考試編號:04-CAEU-2022)

茲公佈,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機電工程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機電工程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經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九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進行機電工程學範疇的資格認可考試,並按照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之登記委員會二零二二年十月十日的決議,筆試地點為澳門高士德大馬路七號澳門培正中學。

參加筆試的准考人的名單、考室、准考人須知,以及與准考人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將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七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登記委員會副協調員 梁頌衍

(考試編號:05-CAEU-2022)

茲公佈,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機械工程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機械工程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經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九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進行機械工程學範疇的資格認可考試,並按照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之登記委員會二零二二年十月十日的決議,筆試地點為澳門高士德大馬路七號澳門培正中學。

參加筆試的准考人的名單、考室、准考人須知,以及與准考人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將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七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登記委員會副協調員 梁頌衍

(考試編號:06-CAEU-2022)

按照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之登記委員會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七日的決議,有關刊登於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九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景觀建築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景觀建築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而舉行景觀建築學範疇的資格認可考試,因報名期間屆滿後沒有任何人士報考,該考試程序根據經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b)項予以消滅。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七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登記委員會副協調員 梁頌衍

(考試編號:07-CAEU-2022)

茲公佈,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消防工程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消防工程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經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九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進行消防工程學範疇的資格認可考試,並按照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之登記委員會二零二二年十月十日的決議,筆試地點為澳門高士德大馬路七號澳門培正中學。

參加筆試的准考人的名單、考室、准考人須知,以及與准考人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將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七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登記委員會副協調員 梁頌衍

(考試編號:08-CAEU-2022)

茲公佈,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環境工程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環境工程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經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九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進行環境工程學範疇的資格認可考試,並按照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之登記委員會二零二二年十月十日的決議,筆試地點為澳門高士德大馬路七號澳門培正中學。

參加筆試的准考人的名單、考室、准考人須知,以及與准考人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將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七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登記委員會副協調員 梁頌衍

(考試編號:09-CAEU-2022)

茲公佈,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城市規劃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城市規劃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經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九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進行城市規劃學範疇的資格認可考試,並按照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之登記委員會二零二二年十月十日的決議,筆試地點為澳門高士德大馬路七號澳門培正中學。

參加筆試的准考人的名單、考室、准考人須知,以及與准考人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將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七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登記委員會副協調員 梁頌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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