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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19/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79/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第六款及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禁毒委員會委員,任期兩年:
(一)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梁詠嫻;
(二)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代表賴東生;
(三)檢察院代表吳明泰;
(四)警察總局代表梁文照(任期由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至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七日);*
(五)澳門海關代表布家明;
(六)趙崇堅;
(七)張健昇;
(八)施妮娜;
(九)陳志峰;
(十)鄭德雄。
* 請查閱:第17/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二、委任下列私人機構的領導為禁毒委員會委員,任期兩年:
(一)澳門戒毒康復協會:張力珩(正選)及吳穎琪(候補);
(二)澳門基督教青年會:陸綺彬(正選)及方韻(候補);
(三)聖公會澳門社會服務處:胡慧嫻(正選)及許秀珍(候補);
(四)澳門中華教育會:楊珮欣(正選)及李雪松(候補);
(五)澳門醫護志願者協會:溫泉(正選)及陳海峰(候補);
(六)澳門基督教新生命團契:譚國輝(正選)及李燕平(候補);
(七)鮑思高青年服務網絡:葉永強(正選)及譚迪生(候補);
(八)澳門工會聯合總會:許璇珊(正選)及魏珊珊(候補)。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九月十八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九月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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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3/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曹國希以兼任方式擔任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澳門醫院籌備辦公室副主任,任期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九月十五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九月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委任曹國希以兼任方式擔任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澳門醫院籌備辦公室副主任一職的理由如下:
——曹國希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上述職位。
學歷:
專業資格:
專業簡歷:
二零二二年九月八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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