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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6/201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2/2002號行政法規《規範青年事務委員會的組織、架構及運作方式》第二條第二款及第四款(七)項至(九)項,以及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副局長黃嘉祺為青年事務委員會的委員,任期至二零二三年四月三十日止。
二、續任下列社團或機構的代表為青年事務委員會的委員,任期兩年:
(一)國際青年商會中國澳門總會:梁偉基(正選)*及王貴豪(候補);
(二)澳門中華總商會:余昇(正選)及潘耀榮(候補);
(三)澳門工會聯合總會:沈日光(候補)**;
(四)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鄧文基(正選)及招敏玲(候補);
(五)澳門中華學生聯合總會:鄧芷君(正選)及管麗欣(候補);
(六)澳門福建青年聯會:蔡思偉(正選)***及吳明育(候補);
(七)澳門婦女聯合總會:崔寶文(候補);
(八)澳門中華新青年協會:徐幸潔(正選);
(九)澳門義務工作者協會:陳嘉業(正選)及曾思杰(候補);
(十)聖公會澳門社會服務處:葉鑑波(正選)及岑麗嫦(候補);
(十一)澳門青年聯合會:蔡文政(正選)。
* 梁偉基已終止職務,請查閱:第10/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沈日光已終止職務,請查閱:第51/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蔡思偉已終止職務,請查閱:第51/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三、委任下列社團或機構的代表為青年事務委員會的委員,任期兩年:
(一)澳門童軍總會:連漪汶(正選)及關俊亨(候補);
(二)澳門工會聯合總會:程嘉雯(正選);
(三)澳門婦女聯合總會:歐陽月勝(正選);
(四)澳門廠商聯合會:賀凱琪(正選)及馮文滔(候補);
(五)澳門中華新青年協會:黃滋才(候補);
(六)澳門基督教青年會:卓箭球(正選)及練慧宏(候補);
(七)天主教澳門教區:黃國良(正選)及何凱傑(候補)。
四、續任下列人士為青年事務委員會的委員,任期兩年:
(一)陳冰冰;
(二)崔天立;
(三)陳文戈;
(四)區志權;
(五)黃啟亮。
五、續任梁俊傑為青年事務委員會的委員,任期一年。
六、委任下列人士為青年事務委員會的委員,任期兩年:
(一)劉智龍;
(二)唐可嵐;
(三)陳庭鋒;
(四)張亮。
七、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十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二零二二年五月三十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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