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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以及經第87/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局長龔志明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聖安東尼教育會簽署位於澳門勞動節大馬路214號校舍設施的租用協議書。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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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以及經第87/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局長龔志明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澳門培正中學教育協進會簽署路環聯生填海區鄰近石排灣馬路之地段12a學校設施(校舍二)的設施租用協議書。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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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6/201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2/2002號行政法規《規範青年事務委員會的組織、架構及運作方式》第二條第二款及第四款(八)項、以及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國際青年商會中國澳門總會代表王貴豪為青年事務委員會正選委員,以替代原正選委員梁偉基,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委任國際青年商會中國澳門總會代表潘兆楠為青年事務委員會候補委員,以替代原候補委員王貴豪,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三月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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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6/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十七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經第66/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醫學專科學院規章》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醫學專業的熊志添為專業委員會主席。
二、續任下列人士為專業委員會成員:
(一)謝昕,醫學專業;
(二)鄭成業,醫學專業;
(三)曹麗勤,醫學專業;
(四)官建泳,醫學專業;
(五)賴福明,醫學專業;
(六)賴一凡,醫學專業;
(七)劉懷烈,醫學專業;
(八)李偉成,醫學專業;
(九)呂健文,醫學專業;
(十)吳浩,醫學專業;
(十一)彭向強*,醫學專業;
(十二)謝學斌,醫學專業;
(十三)戴華浩,醫學專業,由社會文化司司長指定;
(十四)郭昌宇,仁伯爵綜合醫院代表;
(十五)陳泰業,鏡湖醫院代表;
(十六)霍文遜,澳門科大醫院代表。
* 彭向強已終止職務,請查閱:第53/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三、委任下列人士為專業委員會成員:
(一)林果,醫學專業;
(二)林松,醫學專業;
(三)張德洪,衛生局代表;
(四)李展潤,公認傑出的人士。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七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三月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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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6/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十七條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專業委員會主席收取的每月報酬相當於公共行政薪俸表九百點。
二、專業委員會其餘成員收取的每月報酬相當於公共行政薪俸表一百點。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七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三月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二零二三年三月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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