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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公共服務及組織績效評審委員會成員,為期三年:
(一)龐川,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澳門大學代表黃承發;
(三)澳門理工大學代表呂開顏;
(四)澳門旅遊學院代表呂劍英;
(五)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代表李藹倫;
(六)丘竹。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產生效力。*
* 請查閱:更正
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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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018號法律《設立市政署》第十一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九條第五款、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Estatutos de Matadouro de Macau, S.A.R.L.》第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柯嵐副主席以兼任制度續任MATADOURO DE MACAU, S.A.R.L.董事會成員,任期由二零二二年六月五日起至二零二三年六月四日止。
二、兼任上述職務的報酬由該公司股東大會訂定。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五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六月一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二年六月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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