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現行《澳門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林金城兼任澳門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主席,任期遵照有關章程規定。
二、執行該等職務的報酬由有關公司股東大會訂定。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五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三月八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現行《澳門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十六條第二款,以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盛力、王禹兼任澳門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董事,任期遵照有關章程規定。
二、執行該等職務的報酬由有關公司股東大會訂定。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三月八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11號行政法規《科學技術獎勵規章》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獎勵評審委員會(下稱“委員會”)成員:
(一)楊衛,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沈祖堯;
(三)郝躍;
(四)徐立之;
(五)梅宏;
(六)黃璐琦;
(七)楊俊文;
(八)楊寶峰;
(九)鍾南山;
(十)韓英鐸﹔
(十一)戴瓊海。
二、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兩年。
三、委員會成員有權於任期內收取總額澳門元四萬元的評審酬金。
四、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三月九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二月七日第11/94/M號法令第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19/2015號行政法規《體育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體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
(一)潘永權為主席;
(二)正選成員劉楚遠,候補成員鄒國偉;
(三)正選成員林蓮嬌,候補成員李詩靈;
(四)正選成員黃有力*,候補成員吳志強;
(五)正選成員財政局代表林宇杰,候補成員Rebeca Vong。
* 黃有力已終止職務,請查閱:第89/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上款所指的體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由二零二二年五月一日至二零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二零二二年三月九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13號法律《城市規劃法》第十五條及經第2/2015號及第7/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14號行政法規《城市規劃委員會》第三條第三款(三)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蘇建明替代梁惠敏作為由文化局局長擔任的城市規劃委員會委員之代任人。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三月九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二年三月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