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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十月二十五日第62/99/M號法令核准的《公證法典》第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23/2000號行政法規《公共機關之公證》第一條第二款、經第4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0/2015號行政法規《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十三條,以及經第87/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文化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崔貞貞法學士為該局專責公證員。
二、當上款所指的專責公證員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該局的顧問高級技術員梁君傑法學士代任。
三、廢止第8/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四、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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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2/2021號行政法規《文化發展諮詢委員會》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第42/2021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三)的規定,委任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羅灝芝為文化發展諮詢委員會成員。
二、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六)的規定,委任以下在文化、藝術、學術、商界領域的專業人士、學者及公認具功績、聲譽及能力的社會人士為文化發展諮詢委員會成員:
(一)陳浩星;
(二)馬若龍;
(三)徐杰;
(四)邢榮發;
(五)飛文基;
(六)陸曦;
(七)許健華;
(八)蔣瀟玲;
(九)李自松;
(十)林昶;
(十一)馮文偉;
(十二)李峻;
(十三)徐欣羨;
(十四)譚智泉。
三、上述成員的任期為兩年。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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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委員會》第四條第一款(三)項,以及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丁少雄副局長為高等教育委員會的成員,任期直至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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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012號法律《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教學人員制度框架》第四十九條第一款(五)項和第五十條第一款,以及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阮佩賢副局長為教學人員專業委員會的成員,任期至二零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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