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8/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022

刊登日期:

2022.2.4

版數:

1936-1937

  • 委任一名法學士為文化局專責公證員。
廢止 :
  • 第8/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委任一名法學士為文化局及文化基金專責公證員。
  •  
    相關法規 :
  • 第20/2015號行政法規 - 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
  •  
    相關類別 :
  • 文化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十月二十五日第62/99/M號法令核准的《公證法典》第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23/2000號行政法規《公共機關之公證》第一條第二款、經第4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0/2015號行政法規《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十三條,以及經第87/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文化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崔貞貞法學士為該局專責公證員。

    二、當上款所指的專責公證員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該局的顧問高級技術員梁君傑法學士代任。

    三、廢止第8/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四、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法規:

    第9/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022

    刊登日期:

    2022.2.4

    版數:

    1937

    • 委任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一名代表為文化發展諮詢委員會成員,以及委任在文化、藝術、學術、商界領域的專業人士、學者及公認具功績、聲譽及能力的社會人士為文化發展諮詢委員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42/2021號行政法規 - 文化發展諮詢委員會。
  •  
    相關類別 :
  • 文化發展諮詢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2/2021號行政法規《文化發展諮詢委員會》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第42/2021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三)的規定,委任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羅灝芝為文化發展諮詢委員會成員。

    二、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六)的規定,委任以下在文化、藝術、學術、商界領域的專業人士、學者及公認具功績、聲譽及能力的社會人士為文化發展諮詢委員會成員:

    (一)陳浩星;

    (二)馬若龍;

    (三)徐杰;

    (四)邢榮發;

    (五)飛文基;

    (六)陸曦;

    (七)許健華;

    (八)蔣瀟玲;

    (九)李自松;

    (十)林昶;

    (十一)馮文偉;

    (十二)李峻;

    (十三)徐欣羨;

    (十四)譚智泉。

    三、上述成員的任期為兩年。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法規:

    第10/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022

    刊登日期:

    2022.2.4

    版數:

    1938

    • 續任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副局長為高等教育委員會的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15/2018號行政法規 - 高等教育委員會。
  •  
    相關類別 :
  • 教育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0/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委員會》第四條第一款(三)項,以及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丁少雄副局長為高等教育委員會的成員,任期直至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法規:

    第11/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022

    刊登日期:

    2022.2.4

    版數:

    1938

    • 續任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副局長為教學人員專業委員會的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3/2012號法律 - 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教學人員制度框架。
  •  
    相關類別 :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1/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012號法律《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教學人員制度框架》第四十九條第一款(五)項和第五十條第一款,以及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阮佩賢副局長為教學人員專業委員會的成員,任期至二零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

    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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