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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一款、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35/2021號行政法規《藥物監督管理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結合經第21/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蔡炳祥為藥物監督管理局局長,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藥物監督管理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委任蔡炳祥為藥物監督管理局局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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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6/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陳穎茜為護理專科委員會(下稱“委員會”)主席。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委員會成員:
(一)黃潔薇,作為衛生局代表;
(二)范黃有霞,作為衛生局代表;
(三)劉明,作為澳門理工學院健康科學及體育高等學校代表;
(四)王靜華,作為鏡湖醫院代表;
(五)尹一橋,作為澳門鏡湖護理學院代表;
(六)周美嫦,作為具專科護理學歷的護士代表。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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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一款、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35/2021號行政法規《藥物監督管理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結合經第21/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吳國良為藥物監督管理局副局長,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藥物監督管理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委任吳國良為藥物監督管理局副局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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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一款、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35/2021號行政法規《藥物監督管理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結合經第21/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李世恩為藥物監督管理局副局長,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藥物監督管理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委任李世恩為藥物監督管理局副局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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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8/2013號行政法規《醫務委員會》第十三條第四款,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57/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二款修改如下:
“二、擔任上款所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相當於公共行政薪俸表八十點的金額。”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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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45/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0/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專業委員會》第十三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梁佩珊為醫療專業委員會秘書長,為期兩年,其每月報酬相當於公共行政薪俸表七百七十點的金額。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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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藥物監督管理局局長蔡炳祥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四)簽署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五)批准行政任用合同的續期;
(六)批准個人勞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七)批准免職及解除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八)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九)簽署計算及結算藥物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批准採用輪值工作;
(十一)批准藥物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二)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三)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天日津貼為限;
(十四)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五)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為期不超過七天的培訓課程、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但以無權收取津貼的情況為限;
(十六)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藥物監督管理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七)批准處於無薪假、合同中止或其他狀況的工作人員請求回任或返回部門的申請;
(十八)批准將被視為無用或不能再用的物料及其他動產報廢;
(十九)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的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的款項;
(二十)核准公共承攬工程的工作計劃;
(二十一)認可公共承攬工程的委託工程筆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二十二) 認可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二十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藥物監督管理局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行政上訴。
三、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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