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10/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2/2021

刊登日期:

2021.12.31

版數:

20143

  • 委任文化發展基金監事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40/2021號行政法規 - 文化發展基金的組織及運作。
  •  
    相關類別 :
  • 文化發展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10/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0/2021號行政法規《文化發展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文化發展基金監事會成員,為期兩年:

    (一)唐曉晴,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財政局代表Rebeca Vong;

    (三)黃浩彪。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法規:

    第211/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2/2021

    刊登日期:

    2021.12.31

    版數:

    20143-20144

    • 委任文化發展基金信託委員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40/2021號行政法規 - 文化發展基金的組織及運作。
  • 第58/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 終止文化發展基金信託委員會成員的職務。
  •  
    相關類別 :
  • 文化發展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11/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0/2021號行政法規《文化發展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十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文化發展基金信託委員會成員,為期兩年:

    (一)陸波;

    (二)飛安達;

    (三)何敬麟;

    (四)馬若龍;

    (五)胡達忠;

    (六)*

    (七)盧潔兒;

    (八)何超瓊;

    (九)張少東;

    (十)陳志玲。

    * 請查閱:第58/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應蕭婉儀的請求,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起,終止其擔任文化發展基金信託委員會成員的職務)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法規:

    第212/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2/2021

    刊登日期:

    2021.12.31

    版數:

    20144

    • 終止文化產業基金行政委員會主席的職務。
    相關法規 :
  • 第26/2013號行政法規 - 文化產業基金。
  • 第81/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一名人士以兼職方式擔任文化產業基金行政委員會主席的職務。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12/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1/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6/2013號行政法規《文化產業基金》第十六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應林韻妮的請求,終止其擔任文化產業基金行政委員會主席的職務。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法規:

    第213/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2/2021

    刊登日期:

    2021.12.31

    版數:

    20144

    • 委任一名人士以兼職方式擔任文化發展基金行政委員會主席的職務。
    相關法規 :
  • 第40/2021號行政法規 - 文化發展基金的組織及運作。
  •  
    相關類別 :
  • 文化發展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13/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0/2021號行政法規《文化發展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十五條第二款及第四款,以及第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張建洪以兼職方式擔任文化發展基金行政委員會主席的職務,為期一年,每月收取相當於公共行政薪俸表660點的報酬,並享有公職法律制度所指領導官職的福利。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文化發展基金的預算承擔。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梁敏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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