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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0/2021號行政法規《文化發展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文化發展基金監事會成員,為期兩年:
(一)唐曉晴,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財政局代表Rebeca Vong;
(三)黃浩彪。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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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0/2021號行政法規《文化發展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十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文化發展基金信託委員會成員,為期兩年:
(一)陸波;
(二)飛安達;
(三)何敬麟;
(四)馬若龍;
(五)胡達忠;
(六)*
(七)盧潔兒;
(八)何超瓊;
(九)張少東;
(十)陳志玲。
* 請查閱:第58/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應蕭婉儀的請求,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起,終止其擔任文化發展基金信託委員會成員的職務)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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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1/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6/2013號行政法規《文化產業基金》第十六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應林韻妮的請求,終止其擔任文化產業基金行政委員會主席的職務。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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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0/2021號行政法規《文化發展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十五條第二款及第四款,以及第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張建洪以兼職方式擔任文化發展基金行政委員會主席的職務,為期一年,每月收取相當於公共行政薪俸表660點的報酬,並享有公職法律制度所指領導官職的福利。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文化發展基金的預算承擔。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梁敏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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