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210/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0/2021號行政法規《文化發展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文化發展基金監事會成員,為期兩年:

(一)唐曉晴,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財政局代表Rebeca Vong;

(三)黃浩彪。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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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1/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0/2021號行政法規《文化發展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十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文化發展基金信託委員會成員,為期兩年:

(一)陸波;

(二)飛安達;

(三)何敬麟;

(四)馬若龍;

(五)胡達忠;

(六)*

(七)盧潔兒;

(八)何超瓊;

(九)張少東;

(十)陳志玲。

* 請查閱:第58/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應蕭婉儀的請求,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起,終止其擔任文化發展基金信託委員會成員的職務)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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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2/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1/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6/2013號行政法規《文化產業基金》第十六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應林韻妮的請求,終止其擔任文化產業基金行政委員會主席的職務。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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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3/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0/2021號行政法規《文化發展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十五條第二款及第四款,以及第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張建洪以兼職方式擔任文化發展基金行政委員會主席的職務,為期一年,每月收取相當於公共行政薪俸表660點的報酬,並享有公職法律制度所指領導官職的福利。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文化發展基金的預算承擔。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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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梁敏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