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就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在東京簽署的《亞洲及太平洋地區承認高等教育資歷公約》(下稱“《公約》”),向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總幹事交存了核准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在交存核准書時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不受《公約》第四章第七條、第五章第一條至第三條、第六章第三條和第八章第四條規定的約束;
《公約》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效,包括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五條(一)項和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亞洲及太平洋地區承認高等教育資歷公約》的中文和英文正式文本。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日發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