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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9/2009號行政法規及第16/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9/2003號行政法規《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第六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評審委員會及中小企業專項信用保證計劃評審委員會成員:
(一)主席戴建業,代任人羅銳榮;
(二)委員劉永誠,代任人潘樂祺;
(三)委員陳玉瑩,代任人張佩萍;
(四)委員梁文雁,代任人蔡詠彤。
二、委任尉東君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評審委員會及中小企業專項信用保證計劃評審委員會委員,並委任陳炳強為其代任人。
三、以上所指的兩個評審委員會成員有權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公共行政薪俸表一百點的百分之五十作為報酬。
四、在代任情況下,代任人每次出席會議有權收取的報酬為上款所指金額除以當月會議次數所得的份額,而該份額在被代任成員的報酬中扣除。
五、兩個評審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一年。
六、本批示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十四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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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4/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2007號行政法規《經濟發展委員會》第四條第一款(三)項至(五)項、第五條第二款及第26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第1/2007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續任下列人士為經濟發展委員會成員:
(一)澳門中華總商會代表馬志達及候補代表余昇;
(二)澳門工會聯合總會代表梁普宇及候補代表李海晶。
二、根據第1/2007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四)項的規定,續任下列人士為經濟發展委員會成員:
崔世平、林中賢、吳文慧、蕭志偉、馮信堅、曾志龍、王彬成、王一濤、葉兆佳、蕭東文、鄭志強、李光、容永恩、李國輝、馮學能、胡景光、何敬麟、何佩芬、蕭婉儀、魏丹、曾忠祿、陳捷、何凱玲。
三、根據第1/2007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五)項的規定,續任下列人士為經濟發展委員會成員:
(一)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局長或其法定代任人;
(二)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或其法定代任人;
(三)旅遊局局長或其法定代任人;
(四)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或其法定代任人;
(五)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理事長;
(六)文化產業委員會副主席。
四、根據第1/2007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四)項的規定,委任下列人士為經濟發展委員會成員:
余成斌、周士軍、周興挺、周家俊、姜志宏、胡玉沛、袁松山、馬建章、許樂敏、賀建東、馮嘉林、黃嘉豪、楊志新、劉丁己、盧世豪、戴顯揚。
五、本批示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三日起生效,但不影響第二款的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八月五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一年八月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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