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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所授予的權限,並根據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四條第二款a)項、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一條第二款及第四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陳守信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履行職務,其擔任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的委任,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獲續期一年。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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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刊登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24/202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環境保護局一筆常設基金並指定其行政委員會的成員;
基於該常設基金行政委員會其中一名成員終止執行該委員會的職務,故有必要對組成該行政委員會的成員作出適當調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經第24/202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許可設立的環境保護局常設基金的行政委員會改由以下成員組成:
主席:局長譚偉文,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財政處處長何建君,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職務主管方少琼,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一年六月一日。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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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三條修改的第40/2011號行政法規《旅遊發展委員會》第四條第一款(八)項、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海關代表李煜輝為旅遊發展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原代表黃偉文,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一年五月一日。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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