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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5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26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及第十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經第5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26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三)項的規定,委任建設發展辦公室代表沈榮臻為環境諮詢委員會成員。

二、根據上述批示第二款(三)項的規定,續任以下政府部門的代表為環境諮詢委員會成員:

(一)市政署代表杜淑儀;

(二)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代表黃健武;

(三)交通事務局代表李頴康;

(四)土地工務局代表梁耀鴻(任期由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九日至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五)海事及水務局代表林純;

(六)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代表梁永權。

* 請查閱:第76/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根據上述批示第二款(四)項的規定,續任以下在環境保護方面的社會知名人士為環境諮詢委員會成員:

(一)高冠鵬;

(二)黃樹森;

(三)胡祖杰;

(四)黃中原;

(五)馬志達;

(六)梁鴻細;

(七)徐家頴;

(八)吳少蘭;

(九)劉麗妹;

(十)關小冰;

(十一)岳宗斌;

(十二)廖啟承;

(十三)卓重賢;

(十四)沙鶯;

(十五)梁祐堂;

(十六)陳嘉敬;

(十七)黃滋才。

四、上述成員的任期為兩年。

五、本批示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六月八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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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六月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