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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5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26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及第十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經第5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26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三)項的規定,委任建設發展辦公室代表沈榮臻為環境諮詢委員會成員。
二、根據上述批示第二款(三)項的規定,續任以下政府部門的代表為環境諮詢委員會成員:
(一)市政署代表杜淑儀;
(二)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代表黃健武;
(三)交通事務局代表李頴康;
(四)土地工務局代表梁耀鴻(任期由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九日至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五)海事及水務局代表林純;
(六)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代表梁永權。
* 請查閱:第76/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根據上述批示第二款(四)項的規定,續任以下在環境保護方面的社會知名人士為環境諮詢委員會成員:
(一)高冠鵬;
(二)黃樹森;
(三)胡祖杰;
(四)黃中原;
(五)馬志達;
(六)梁鴻細;
(七)徐家頴;
(八)吳少蘭;
(九)劉麗妹;
(十)關小冰;
(十一)岳宗斌;
(十二)廖啟承;
(十三)卓重賢;
(十四)沙鶯;
(十五)梁祐堂;
(十六)陳嘉敬;
(十七)黃滋才。
四、上述成員的任期為兩年。
五、本批示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六月八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一年六月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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