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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018號法律《設立市政署》第十一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九條第五款、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澳門屠宰場有限公司章程》第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柯嵐副主席以兼任制度續任澳門屠宰場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任期由二零二一年六月六日起至二零二二年六月四日止。

二、兼任上述職務的報酬由該公司股東大會訂定。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六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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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6/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一月三十日第5/95/M號法令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終止曾冠雄擔任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校董會成員。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校董會成員,任期至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二日:

(一)根據上述法令第三條第一款o項規定的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代表:丁少雄;

(二)根據上述法令第三條第一款p項規定在學術上公認傑出的人士:陳偉雄。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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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1/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6/2013號行政法規《文化產業基金》第十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馬若龍為文化產業基金信託委員會成員。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一年四月十六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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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