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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6/201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2/2002號行政法規《規範青年事務委員會的組織、架構及運作方式》第二條第二款、第四款(七)項,以及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副局長龔志明為青年事務委員會的委員,任期至二零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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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2010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委員會的組成及運作》第三條第一款(四)項及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龔志明副局長為非高等教育委員會的成員,任期至二零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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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委員會》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終止曾冠雄擔任高等教育委員會成員的職務。
二、委任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丁少雄副局長為高等教育委員會的成員,任期自本批示公佈之日起至二零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二零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九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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