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三十八條(二)項、第五十五條第二款(一)項(1)分項及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以租賃及豁免公開招標方式無償批出一幅面積為7,131平方米,位於路環島九澳聖母馬路1151號的土地,用作保留其上兩所實施正規教育並納入免費教育學校系統的私立學校的校舍及其他相關輔助設施。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合同協議方:
鑒於:
一、透過公佈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九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27/202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公佈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第18/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授予的執行權限,透過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二日批示,宣告該幅以租賃及豁免公開招標方式無償批予天主教澳門教區,面積為7,131平方米,位於路環島九澳聖母馬路1151號,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1212號的土地,由於其批給因25年有效期已屆滿而消滅,而且承批人沒有適時提出批給續期申請,批給失效。
二、因知悉行政當局進行宣告上述批給失效的程序,登記於身份證明局第1159號,作為行政公益法人,總辦事處設於澳門大堂前地天主教澳門教區辦公室的天主教澳門教區,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向行政長官提出申請,請求以租賃方式無償批出上述土地,以保留其上建有的作教學用途的九澳聖若瑟學校及雷鳴道主教紀念學校。
三、在根據第10/2013號法律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公佈有關批給申請並取得教育暨青年局發表的同意有關批給申請的意見後,土地工務運輸局考慮到所請求之批給旨在保留土地上現有的納入免費教育學校系統的不牟利私立學校設施,根據同一法律第三十八條(二)項的規定,以及因該申請符合該法律第五十五條第二款(一)項(1)分項所指情況,申請人具備獲重新以租賃及豁免公開招標方式無償批給上述土地的條件。
四、本批給標的土地的面積為7,131平方米,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48冊第29頁第21212號,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二零年七月六日發出的第591/1989號地籍圖中分別以字母“A”和“B”定界及標示。
五、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二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
六、運輸工務司司長透過行使第184/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授予的執行權限所作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九日批示,根據土地委員會意見書上的建議,批准以租賃及豁免公開招標方式無償批出上述土地。
七、已將以本批示作為憑證的合同條件通知申請人。該申請人透過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遞交由李斌生主教,男性,未婚,成年人,居於澳門大堂前地天主教澳門教區辦公室,代表天主教澳門教區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按照載於該聲明書上的確認,上述人士的身分和權力已經私人公證員Artur dos Santos Robarts核實。
第一條款——合同標的
本合同標的為以租賃制度及豁免公開招標方式,無償批給乙方一幅位於路環島,九澳聖母馬路1151號,面積為7,131(柒仟壹佰叁拾壹)平方米,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48冊第29頁第21212號,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二零年七月六日發出的第591/1989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及“B”定界及標示的土地,其批給由本合同的條款規範。
第二條款——租賃期間
1. 租賃的有效期為25(貳拾伍)年,由作為本批給憑證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
2. 上款所訂定的租賃期間可按照適用法例連續續期。
3. 乙方須於批給期或其後的續期屆滿前九個月至六個月的期間提出續期申請。
第三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利用作保留兩所納入免費教育學校系統的正規教育私立學校之已建學校大樓及其他相關的輔助設施。
2. 不得將土地的批給用途作任何更改。
3. 無償批給不可轉換為有償批給。
第四條款——移轉
乙方不得對批給所衍生的權利設定負擔尤其是進行抵押或將之移轉。
第五條款——解除
1. 倘發生下列任一事實,本批給可被解除:
1)如乙方的法律狀況改變而不再具正當性獲無償批給,且已改變的法律狀況持續超過一年;
2)未經同意而修改批給用途或更改土地的利用;
3)違反第四條款的規定,將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設定負擔尤其是進行抵押或將之移轉;
4)土地的使用偏離批給目的,尤其是土地不再用作納入免費教育學校系統的正規教育學校;
5)轉租賃。
2. 批給的解除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3. 批給被解除後,導致以任何方式已在土地上作出的一切改善物歸甲方所有,乙方無權獲得任何賠償或補償。
第六條款——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七條款——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第10/2013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三十八條(二)項、第五十五條第二款(一)項(1)分項及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以租賃及豁免公開招標方式無償批出一幅面積經修正後為2,874平方米,位於氹仔島,鄰近嘉路士米耶馬路的土地,用作保留其上的托兒所及實施正規教育並納入免費教育學校系統的私立學校。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合同協議方:
鑒於:
一、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九日作出批示,由於無償租賃批給因其50年有效期已屆滿而消滅,而且承批人沒有適時提出批給續期申請,該等批予天主教澳門教區,面積分別為2,253.12平方米、548.60平方米、72.93平方米及655.78平方米,位於氹仔島,鄰近嘉路士米耶馬路,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12515號、第13831號、第13832號及第13833號的地塊的批給已被宣告失效。
二、上述批示已透過公佈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第三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34/201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公佈。
三、登記於身份證明局第1159號,作為行政公益法人,總辦事處設於澳門大堂前地天主教澳門教區辦公室的天主教澳門教區,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向行政長官提出申請,請求無償批出一幅由上述其中三幅面積分別為2,253.12平方米、548.60平方米及72.93平方米的地塊組成,其上建有聖善學校及嘉模托兒所的土地,以維持作教育及提供社會服務設施用途。
四、在根據第10/2013號法律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公佈有關批給申請並取得社會工作局和教育暨青年局發表的同意有關批給申請的意見後,土地工務運輸局考慮到所請求之批給旨在保留土地上現有的實施正規教育並納入免費教育學校系統的私立學校設施,根據同一法律第三十八條(二)項的規定,以及因該申請符合該法律第五十五條第二款(一)項(1)分項所指情況,申請人具備獲重新以租賃及豁免公開招標方式無償批給上述土地的條件。
五、本批給標的土地的面積為2,874平方米,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37冊第63頁第13831號、B33冊第154頁第12515號及B37冊第63頁背頁第13832號,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發出的第1410/1989號地籍圖中分別以字母“A、B1和B2”、“C1和C2”及“D”定界及標示。
六、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
七、運輸工務司司長透過行使第184/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授予的執行權限所作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四日批示,根據土地委員會意見書上的建議,批准以租賃及豁免公開招標方式無償批出上述土地。
八、已將以本批示作為憑證的合同條件通知申請人。申請人透過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遞交由李斌生主教,男性,未婚,成年人,居於澳門大堂前地天主教澳門教區辦公室,代表天主教澳門教區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按照載於該聲明書上的確認,上述人士的身分和權力已經私人公證員Artur dos Santos Robarts核實。
第一條款——合同標的
1. 本合同標的為以租賃制度及豁免公開招標方式,無償批給乙方一幅位於氹仔島,鄰近嘉路士米耶馬路,其由三幅登記面積分別為548.60(伍佰肆拾捌點陸)平方米、2,253.12(貳仟貳佰伍拾叁點壹貳)平方米及72.93(柒拾貳點玖叁)平方米,經重新量度後修正為548(伍佰肆拾捌)平方米、2,253(貳仟貳佰伍拾叁)平方米及73(柒拾叁)平方米,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37冊第63頁第13831號、B33冊第154頁第12515號及B37冊第63頁背頁第13832號,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發出的第1410/1989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B1”、“B2”、“C1”、“C2”及“D”定界及標示的地塊合併後組成的土地。
2. 上款所述其上建有一所學校及一所托兒所,總面積2,874(貳仟捌佰柒拾肆)平方米的土地,以下簡稱為土地,其批給由本合同的條款規範。
第二條款——租賃期間
1. 租賃的有效期為25(貳拾伍)年,由作為本批給憑證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
2. 上款所訂定的租賃期間可按照適用法例連續續期。
3. 乙方須於批給期或其後的續期屆滿前九個月至六個月的期間提出續期申請。
第三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利用作保留其上已興建的建築物,尤其一所托兒所及一所屬免費教育學校系統的正規教育私立學校。
2. 不得將土地的批給用途作任何更改。
3. 無償批給不可轉換為有償批給。
第四條款——移轉
乙方不得對批給所衍生的權利設定負擔尤其是進行抵押或將之移轉。
第五條款——解除
1. 倘發生下列任一事實,本批給可被解除:
1)如乙方的法律狀況改變而不再具正當性獲無償批給,且已改變的法律狀況持續超過一年;
2)未經同意而修改批給用途或更改土地的利用;
3)違反第四條款的規定,將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設定負擔尤其是進行抵押或將之移轉;
4)土地的使用偏離批給目的,或該等目的從未實現;
5)轉租賃。
2. 批給的解除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3. 批給被解除後,導致以任何方式已在土地上作出的一切改善物歸甲方所有,乙方無權獲得任何賠償或補償。
第六條款——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七條款——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第10/2013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二零二一年二月三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