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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以載於前財政廳第161號記錄簿冊第22頁及續後數頁的一九七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公證書作為憑證的無償批給合同,將一幅面積3,531平方米,位於路環島,在黑沙馬路向九澳的土地批予澳門教區教務行政處,用作興建一所學校及托兒所。
該批給已登記於物業登記局,有關土地標示於B48冊第29頁第21212號,而批給所衍生的權利以澳門教區的名義登錄於G42冊第100頁第50599號。
透過載於前財政廳第256號記錄簿冊第44頁及續後數頁的一九八七年三月十三日公證書作為憑證的無償批給合同,以租賃方式將另一幅面積3,200平方米,位於路環島九澳,毗鄰上述批出土地的地塊批予澳門天主教會,用作擴充聖若瑟寄宿學校。
上述兩份公證書透過載於前財政司第288號記錄簿冊第89頁的一九九三年四月三十日公證書作出修正,以彌補批給未能進行登記的瑕疵及遺漏。
上述面積3,200平方米的土地批給已登記於物業登記局,土地則加入第21212號標示內,而批給所衍生的權利以澳門教區的名義登錄於F10K冊第2358號。
透過公佈於一九九六年三月六日第十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的第30/SATOP/96號批示,對上述兩個批給作出修改,以收回批出土地內的兩幅地塊及批給三幅新地塊,因此土地的總面積更改為7,131平方米,用作保留在其上已建有的校舍,以及興建其他配套設施。
上述三幅新土地地塊已加於第21212號標示內,而批給所衍生的權利以澳門教區的名義登錄於F32K冊第287頁第7624號。
根據修改批給合同第二條款的規定,土地租賃的有效期至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五日,若澳門教區當時提出申請,可續期至二零四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有關無償批給的有效期已於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屆滿,但澳門教區並沒有適時提出續期申請。
鑑於有關合同訂定的期間已屆滿,而澳門教區沒有適時提出批給續期申請,以及在當時適用的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中沒有訂定自動續期或默示續期的制度,故批給失效且相關效力亦隨之被消滅。
基於此,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茲公佈,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第184/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授予的執行權限,透過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二日批示,根據及基於作為該批示組成部分的土地委員會第66/2017號意見書,宣告該委員會第21/2017號案卷所述的該幅面積7,131平方米,位於路環島,九澳聖母馬路1151號,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48冊第29頁第21212號的土地由於無償批給期間屆滿,批給失效。
二、基於上款所述的失效,將該土地上的任何形式改善物在無任何責任或負擔下歸還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教區無權收取任何賠償,有關土地將納入國家私產。
三、根據由第7/2004號法律、第9/2004號法律、第9/2009號法律及第4/2019號法律修改的第9/1999號法律第三十六條(八)項(2)分項以及由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第二款(a)項及第二十六條第二款(b)項的規定,得於通知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就失效宣告的行為,向中級法院提出司法上訴。
四、根據由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澳門教區亦可於十五日內向作出行為者提出聲明異議。
五、根據由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利害關係人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18樓的土地工務運輸局技術輔助處查閱土地委員會該案卷,並可藉支付應繳金額,申請發出有關文件的證明、複製本或經認證的聲明書。
六、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七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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