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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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202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642,600.00(澳門元陸拾肆萬貳仟陸佰元);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一項金額為$642,600.00(澳門元陸拾肆萬貳仟陸佰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副局長吳海恩(由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四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

委員:綜合支援廳廳長黎宇明(由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四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

委員:特級技術員梁婉媚;

候補委員:行政財政處處長黎輝博;

候補委員:首席技術輔導員張景皓;

候補委員:首席技術輔導員林鍵。

* 請查閱:第66/202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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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202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人才發展委員會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55,780.00(澳門元伍萬伍仟柒佰捌拾元);

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人才發展委員會一項金額為$55,780.00(澳門元伍萬伍仟柒佰捌拾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秘書長曾冠雄,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蔡小旋;

委員:特級技術員吳宛儀;

候補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林雁玲;

候補委員:首席技術員曾華強。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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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202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所授予的權限,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廖志聰為博彩監察協調局副局長,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三日起為期一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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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委任廖志聰擔任博彩監察協調局副局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廖志聰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博彩監察協調局副局長一職。

學歷

2011 澳門大學法律導論課程證書;
2004 澳門科技大學法學學士;
2001 廣州中山大學法學碩士;
1997 澳門大學電機與電子工程學學士。

專業簡歷

08/2020至今 博彩監察協調局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
2014-08/2020 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職務主管(法律範疇);
2013-2014 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職務主管(公關/宣傳範疇);
2010-08/2020 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
2008-2010 能源業發展辦公室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
1999-2008 司法警察局刑事偵查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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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