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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19號法律《社會工作者專業資格制度》第八條第一款(三)項、第三款及第三十六條,以及第30/2019號行政法規《社會工作者專業委員會》第六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澳門理工學院的下列代表為社會工作者專業委員會委員,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一)正選委員:劉秉權,替代陳根錦;

(二)候補委員:李煒倫,替代劉秉權。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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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6/201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2/2002號行政法規《規範青年事務委員會的組織、架構及運作方式》第二條第二款及第四款(八)項,以及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七)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國際青年商會中國澳門總會代表龔偉鵬為青年事務委員會正選委員,以替代原正選委員葉朝輝,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委任國際青年商會中國澳門總會代表梁偉基為青年事務委員會候補委員,以替代原候補委員龔偉鵬,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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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一款、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結合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老柏生為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局長,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

附件

委任老柏生為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局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老柏生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局長。

學歷:

——台灣師範大學文學院學士;
——澳門大學教育碩士(教育心理學)。

專業簡歷:

——1987年至1997年 教育暨青年司中葡中學教師;
——1997年至2000年 教育暨青年司學校督導員;
——2000年至2009年 教育暨青年局學校督導協調員;
——2009年至2011年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顧問;
——2011年至2018年 教育暨青年局副局長;
——2018年至今 教育暨青年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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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一款、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結合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龔志明為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副局長,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附件

委任龔志明為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副局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龔志明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副局長。

學歷:

——暨南大學經濟學學士學位(國際金融專業);
——澳門理工學院學士學位(體育及運動學);
——北京體育大學教育學碩士學位(體育人文社會學);
——華南師範大學管理學博士學位(教育經濟與管理)。

專業簡歷:

——2007年至2012年 教育暨青年局高級技術員;
——2012年至2015年 教育暨青年局學校體育暨課餘活動事務處處長;
——2015年至2017年 教育暨青年局學前暨小學教育處處長;
——2017年至2018年 教育暨青年局教育廳廳長;
——2018年至今 教育暨青年局副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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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一款、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結合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丁少雄為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副局長,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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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委任丁少雄為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副局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丁少雄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副局長。

學歷:

——復旦大學經濟學學士(財政學);
——國家行政學院公共管理碩士。

專業簡歷:

——2009年至2010年 社會保障基金行政技術助理員;
——2010年至2011年 行政公職局公關督導員;
——2011年至2014年 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高級技術員;
——2014年至2019年 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高等教育研究規劃組職務主管;
——2019年至今 高等教育局高等院校協調廳廳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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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一款、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結合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阮佩賢為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副局長,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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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委任阮佩賢為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副局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阮佩賢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副局長。

學歷:

——台灣大學文學士(外國語文學系);
——澳門大學教育學碩士(教育心理學);
——澳門大學學位後教育證書課程(中學教育)。

專業簡歷:

——1992年至1997年 教育暨青年司中葡中學教師;
——1997年至2010年 教育暨青年局高美士中葡中學副校長;
——2010年至2012年 教育暨青年局教育廳廳長;
——2012年至2019年 教育暨青年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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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