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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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0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上述批示第五款(一)項及第六款,委任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或其代任人為北區、中區及離島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的召集人。

二、根據上述批示第五款(二)項,續任下列人士為各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的副召集人:

(一)“北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

(1)鍾建新;

(2)高岸峰;

(二)“離島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

(1)林家全;

(2)劉鳳鳴。

三、根據上述批示第五款(三)項,續任下列人士為各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成員:

(一)“北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

(1)戴燕芳;(2)黃笑珊;(3)廖權輝;(4)陳智榮;(5)吳俊傑;(6)吳雪綺;(7)許樂敏;(8)羅穎森;(9)蔡思偉;(10)黃飛獅;(11)許龍通;(12)關張煥恩;(13)何敬豐;(14)許治煒;(15)李冬敏;(16)劉佐春;(17)陳瑜勇;(18)梁思朗;

(二)“中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

(1)黃位;(2)杜妙玲;(3)陳偉斌;(4)何永康;(5)羅頌輝;(6)鄭洪光;(7)周伯輝;(8)朱愛莉;(9)李嘉俊;(10)歐陽廣球;(11)黃偉文;(12)António Rossano de Jesus Monteiro;(13)區頴晞;(14)黃成彬;

(三)“離島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

(1)黃麗儀;(2)周家源;(3)張郁文;(4)張容福;(5)歐嘉輝;(6)高俊雄;(7)郭潮輝;(8)蕭家明;(9)余子文;(10)羅頌儀;(11)余致力;(12)徐承康;(13)吳子龍;(14)*;(15)李海霞;(16)楊振壹;(17)黃梁君;(18)何仲傳;(19)廖冠芝;(20)趙文炎;(21)楊永成。

* 請查閱:第18/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

四、根據上述批示第五款(二)項,委任洪偉東為北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的副召集人;委任羅萍、崔銘文、李仲言為中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的副召集人;委任吳鴻祺(任期由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七日至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為離島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的副召集人。

* 請查閱:第18/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

五、根據上述批示第五款(三)項,委任下列人士為各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成員:

(一)“北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

(1)梁露欣;(2)傅宇安;(3)曾錦培;(4)施逸;(5)鄭慧琛;

(二)“中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

(1)林偉濠;(2)曾家樺;(3)王國蓉;(4)裴承賢;(5)莫超群;(6)林焯佳;(7)陳皚臻;(8)胡杏珊;(9)戴嘉萍;

(三)“離島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

(1)梁俊傑;

(2)關英傑。

六、本批示第一款至第五款所指成員的任期為兩年,可續期。

七、本批示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三十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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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2011號行政法規《環保與節能基金》第十五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因工作需要,免除黃蔓葒擔任環保與節能基金評審委員會主席的職務。

二、委任葉擴林為環保與節能基金評審委員會主席,以及其代任人鄧宇華,任期至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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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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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及第44/2020號行政法規《政府總部事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許麗芳在該辦公室的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工作人員在其職程內的晉級,以及職級內的晉階;

(四)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五)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下稱“澳門特區”)名義,簽署所有與工作人員相關的合同;

(六)批准工作人員的合同續期;

(七)批准免職及解除工作人員的合同;

(八)就分配任用人員作出決定;

(九)批准主管人員及職務主管的代任;

(十)核准年假表,批准年假的享受,對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以及決定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十一)批准設立職務主管;

(十二)批准特別假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就轉移年假作出決定;

(十三)簽署工作人員報到憑證、薪俸資料表、該等人員服務時間的計算及結算證明文件、用作證明工作人員法律上的職務狀況或報酬狀況的聲明書及同類文件;

(十四)簽署工作人員及其家屬的衛生護理證;

(十五)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或輪值工作;

(十六)批准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七)對工作人員之求診、隨診、時間補償及超時工作確認之申請作出決定;

(十八)批准工作人員享受因超時工作而獲扣除正常辦公時間之補償;

(十九)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其他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二十)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五天日津貼為限;

(二十一)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的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二十二)按照適用法例規定,批准支付出席費;

(二十三)批准返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澳門特區所簽訂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二十四)批准處於無薪假、合同中止或其他狀況的工作人員請求回任或返回公共部門的申請;

(二十五)作出關於工作表現評核相關法例中部門或實體領導的權限;

(二十六)批准為人員、物料、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二十七)批准提供與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八)批准分配及分發動產、設備、設施、日常消耗品和日用品;

(二十九)批准工程和取得財貨及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三十萬元為限,如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三十)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每月的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不論金額多少;

(三十一)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五萬元的招待費;

(三十二)接受和退還作為保證金的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和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和取得財貨及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的款項,包括由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所載各項經費支付者;

(三十三)認可招標的判給筆錄;

(三十四)批准報廢被視為已無用處、不合適或已喪失的財產;

(三十五)批准動產、設備及設施的租借;

(三十六)以澳門特區的名義簽署所有涉及合同的公文書;

(三十七)簽署發給澳門特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三十八)要求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三條(一)項所指的部門及實體採取必需或適當的措施,或提供所需或適當的資訊及意見。

二、將行政長官在政府總部事務局事務範圍內的執行權限授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許麗芳。

三、在工程或取得財貨及勞務的程序方面,上款所授予的執行權限尤其包括下列權限:

(一)核准承投規則、競投方案及其他重要的程序文書;

(二)委任開啟標書及評審標書的委員會成員;

(三)核准擬訂立的合同擬本,並代表澳門特區簽署有關合同。

四、在財政及財產資源管理方面,第二款所授予的執行權限受下列限制:

(一)批准工程和取得財貨及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三十萬元為限,如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每月的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不論金額多少;

(三)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五萬元的招待費。

五、獲授權者可將有利於政府總部事務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該局局長。

六、對行使本批示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七、廢止第197/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八、本批示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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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第七條及第九條第一款,《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現行文本第二十三條第二款a)項,以及第44/2020號行政法規《政府總部事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劉軍勵為政府總部事務局局長,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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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委任劉軍勵為政府總部事務局局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該職位經第44/2020號行政法規設立);
——劉軍勵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政府總部事務局局長。

學歷

——亞洲(澳門)國際公開大學工商管理碩士;
——中國廈門大學中國語言文學副學士;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碩士課程證書;
——澳門理工學院與行政暨公職局合辦的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法文憑課程。

專業簡歷

——1987年3月至1995年5月,原社會工作司行政文員;
——1995年5月至1999年8月,原總督暨政務司辦公室技術及行政輔助部門行政文員;
——1999年8月至12月,被指派輔助未來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1999年12月至2001年1月,政府總部輔助部門行政文員;
——2001年2月至2011年8月,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人力資源暨檔案處處長;
——2011年9月至2021年1月,政府總部輔助部門行政技術輔助廳廳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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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條第一款、第七條及第九條第一款,《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現行文本第二十三條第二款a)項,以及第44/2020號行政法規《政府總部事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李月梅為政府總部事務局副局長,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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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委任李月梅為政府總部事務局副局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該職位經第44/2020號行政法規設立);
——李月梅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政府總部事務局副局長。

學歷

——澳門科技大學公共行政管理碩士;
——亞洲(澳門)國際公開大學工商管理碩士(根據第196/92/M號訓令附件第六條規定,該學歷等同於學士);
——澳門理工學院電腦學高等專科學位。

專業簡歷

——1995年4月至1997年6月,原澳門博物館辦公室資訊技術員;
——1997年6月至1998年7月,原澳門博物館辦公室高級技術員;
——1998年7月至2001年2月,文化局高級技術員;
——2001年2月至2012年8月,政府總部輔助部門高級技術員,期間曾出任職務主管;
——2012年9月至2017年8月,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副主任;
——2017年9月至2021年1月,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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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29/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7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254/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50/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0/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1/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曾冠雄全職擔任人才發展委員會秘書長,為期一年。*

* 請查閱:第150/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應曾冠雄的請求,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五日起,終止其擔任人才發展委員會秘書長的定期委任。

二、擔任上款所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相當於公共行政薪俸表905點的金額。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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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