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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7/2016號行政法規《婦女及兒童事務委員會》第四條第一款(三)項、(九)項和(十)項,以及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梁詠嫻為婦女及兒童事務委員會委員,任期兩年。
二、委任下列社團的代表為婦女及兒童事務委員會的委員,任期兩年:
(一)澳門婦女聯合總會:庄玲玲(正選)及袁小菱(候補);
(二)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謝美玲(正選)及張婉思(候補);
(三)澳門工會聯合總會:梁銘恩(正選)及陳曉艷(候補);
(四)澳門明愛:林玉珠(正選)及黃珮琦(候補);
(五)母親會:飛曼華(正選)及黃淑禧(候補);
(六)澳門中華總商會:何佩芬(正選)及吳文瑜(候補);
(七)澳門青年聯合會:張燕青(正選)及李端琪(候補);
(八)澳門福建婦女聯誼會:謝路生(正選)及范嬡姈(候補);
(九)澳門女公務員協會:葉曉紅(正選)及陳寶儀(候補);
(十)澳門女企業家商會:江美芬(正選)及梁佩珊(候補);
(十一)澳門基督教青年會:關淑鈴(正選)及何敏華(候補);
(十二)澳門防止虐待兒童會:李文靜(正選)及黃曼雲(候補);
(十三)希望之源協會:Marjory Rangel de Faria Vendramini(正選)及梁瑞芝(候補);
(十四)澳門天主教美滿家庭協進會:布佩賢(正選)及朱志強(候補),任期由二零二一年九月二日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十五)澳門新聞工作者協會:歐陽月笑(正選)及丁麗英(候補)。
* 請查閱:第48/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三、委任下列人士為婦女及兒童事務委員會的委員,任期兩年:
(一)王國英;
(二)賴偉良;
(三)李展鵬;
(四)徐欣羨。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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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8/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4/2014號行政法規《文化遺產委員會》第三條第一款(八)項、第二款及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何嘉慈替代李斌生為文化遺產委員會成員,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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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以便作出下列行為:
(一)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澤淦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N22科研大樓九樓中華醫藥研究院中華醫藥國際創新中心建造工程的合同;
(二)執行上項所指的合同,但關於單方解除合同及協定解除合同除外。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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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以便作出下列行為:
(一)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奧華儀器行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健康科學學院供應及安裝單細胞和單分子研究之實驗設備——採購項目清單(一)的合同;
(二)執行上項所指的合同,但關於單方解除合同及協定解除合同除外。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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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以便作出下列行為:
(一)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專業康健貿易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健康科學學院供應及安裝單細胞和單分子研究之實驗設備——採購項目清單(二)的合同;
(二)執行上項所指的合同,但關於單方解除合同及協定解除合同除外。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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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以便作出下列行為:
(一)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百靈生物科技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健康科學學院供應及安裝單細胞和單分子研究之實驗設備——採購項目清單(三)的合同;
(二)執行上項所指的合同,但關於單方解除合同及協定解除合同除外。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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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4/2011號行政法規及第24/201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五條d)項、第九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結合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陳永華為衛生局支援及一般行政副局長,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衛生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委任陳永華擔任衛生局支援及一般行政副局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一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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