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公佈,為填補警察總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電子及通訊範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職位空缺,經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二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對外開考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本局定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五日上午十時開始為參加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准考人舉行甄選面試,時間為十五分鐘,考試地點為澳門南灣大馬路730至804號中華廣場七樓A至C座警察總局資源管理廳。
參加甄選面試的准考人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安排等詳細資料以及與准考人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已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30至804號中華廣場七樓A至C座警察總局資源管理廳。准考人可於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到上述地點查閱,亦可在本局網頁(http://www.spu.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查閱。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三十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茲公佈,為填補警察總局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英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職位空缺,經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二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對外開考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本局定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及二十九日為參加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准考人舉行知識考試(口試),時間為三十分鐘,考試地點為澳門南灣大馬路730至804號中華廣場十六樓警察總局。
參加知識考試(口試)的准考人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安排等詳細資料以及與准考人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已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30至804號中華廣場七樓A至C座警察總局資源管理廳。准考人可於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到上述地點查閱,亦可在本局網頁(http://www.spu.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查閱。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三十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按照終審法院院長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日之批示,並根據經第14/2009號法律修改的第7/2004號法律、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公佈以限制性開考方式,錄取十七名法院司法文員,以參加法院首席書記員晉升培訓課程。
1.0. 報考期限及有效期
開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本次開考的有效期於所述職位被填補後終止。
2.0. 報考條件
2.1. 報考人
凡符合根據第7/2004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的法院司法文員,均可報考。
2.2. 應遞交的文件
(1)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2)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3)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格式四);
(4)職業補充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
(5)有關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須載明曾擔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職級年資、公職年資、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評核、職業培訓。
如在報名表格上明確聲明上述(1)、(2)、(4)及(5)項文件已存入個人檔案內,則免除遞交該等文件。
3.0. 報名方式及地點
報考人須填寫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開考報名表(格式三),在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遞交到澳門四月二十五日前地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人力資源處。
4.0. 職務內容
法院首席書記員主要從事第7/2004號法律第八條所指的工作。
5.0. 薪俸
法院首席書記員第一職階之薪俸點為第7/2004號法律附件之薪俸表之表一“法院司法文員職程”之第三職等所載的465點。
6.0. 甄選辦法
晉升法院首席書記員職級,須通過專設的培訓課程,其大綱載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6.1. 進入培訓課程的甄選
甄選參加課程是透過知識筆試為之,成績將採取0至20分的評分制,得分低於10分的應考人即被淘汰。
6.1.1. 知識筆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1)《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其附件;
(2)第1/1999號法律《回歸法》;
(3)經第26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4/2019號法律重新公佈的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
(4)第4/2019號法律及第9/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1999號法律《司法官通則》;
(5)第35/2004號行政法規《初級法院法庭的設立及轉換》;
(6)經第14/2009號法律修改的第7/2004號法律《司法輔助人員通則》;
(7)經第37/202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0/2004號行政法規《司法輔助人員的聘任、甄選及培訓》;
(8)經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組織和運作》;
(9)經九月二十七日第48/99/M號法令及第13/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39/99/M號法令核准的《民法典》;
(10)經第9/1999號法律、第9/2004號法律及第4/2019號法律修改的十月八日第55/99/M號法令核准的《民事訴訟法典》;
(11)經第3/2006號法律及第11/2009號法律部份廢止,第6/2001號法律、第3/2006號法律、第6/2008號法律、第2/2016號法律及第8/2017號法律修改的十一月十四日第58/95/M號法令核准的《刑法典》;
(12)經第354/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及第4/2019號法律修改的九月二日第48/96/M號法令核准的《刑事訴訟法典》;
(13)經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部份廢止的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4)經第19/2019號法律部份廢止,第4/2019號法律修改的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
(15)經第7/2008號法律及第4/2019號法律修改的第9/2003號法律《勞動訴訟法典》;
(16)經第9/1999號法律及第4/2000號法律修改的十月二十五日第62/99/M號法令核准的《公證法典》;
(17)經第134/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
(18)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
(19)經第13/2012號法律部份廢止、第9/2013號法律及第4/2019號法律修改的十月二十五日第63/99/M號法令核准的《法院訴訟費用制度》;
(20)經第4/2011號法律部份廢止,第218/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並經第18/2001號法律、第4/2009號法律、第4/2011號法律及第15/2012號法律修改的六月二十七日第17/88/M號法律核准的《印花稅章程》;
(21)經二月二十三日第6/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2/97/M號法令《法院及檢察院辦事處組織架構》;
(22)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23)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24)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
(25)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
(26)第2/2020號行政長官公告重新公佈的《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達司法文書和調取證據的安排》;
(27)第12/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
(28)第2/2007號法律《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
(29)第13/2012號法律《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
(30)經第2/2007號法律部份廢止及第9/1999號法律修改的十月二十五日第65/99/M號法令《核准未成年人司法管轄範圍內之教育制度及社會保護制度》;
(31)第3/2002號法律《司法互助請求的通報程序法》;
(32)第1/2018號行政長官公告《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對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達司法文書的安排》;
(33)第13/2005號行政長官公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關於移交被判刑人的安排》。
6.1.2. 投考人在進行知識筆試時,可參考上述法例。
6.2. 通過入學試的應考人,根據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名次。
7.0.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司法輔助人員通則》、《司法輔助人員的聘任、甄選及培訓》和《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等法律規範。
8.0.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初級法院法官 梁鎂堙
正選委員:終審法院代書記長 曾豔芬
初級法院代書記長 蘇約翰
候補委員:中級法院代書記長 蘇昭榆
初級法院代助理書記長 李曉暉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破產案第CV3-20-0003-CFI號 |
第三民事法庭 |
聲請人:Saynoday Limited,法人住所位於Sertus Chambers, P.O. Box 905, Quastisky Building, Road 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
被聲請人:東京生活館(澳門)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騎士馬路69號太平毛紡廠地下B舖。
現根據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在本卷宗所立之判決書已宣告被聲請人東京生活館(澳門)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騎士馬路69號太平毛紡廠地下B舖,於澳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的登記編號為65310(SO),現正處於破產狀態,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1089條第1款之規定,已訂定期限60天予債權人提出其清償債權。
已委任周笑銀律師,職業住所在澳門南灣大馬路409號中國法律大廈9樓B-C座,為破產管理人。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初級法院
法官 陳志榮
法院助理書記員 蔡鴻陽
根據第11/2019號檢察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修改經本人作出的第1/CGP/2020號轉授權批示的附表一所載的主管人員,並追認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
二、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姓名 |
職務 |
鄭鼎基 |
司法輔助廳司法事務處處長 |
為確保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良好運作,茲摘要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第29/2020次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行政委員會會議決議如下:
一、根據第14/2004號行政法規核准的《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章程》第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授予以下權限予全職行政委員會主席陳允熙:
(一)核准人員之代位。
(二)根據適用的法例及個人勞動合同規定,對人員享受特別假期、年假、缺勤、時間補償、超時工作、津貼、補助、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等各類申請作出決定。
(三)行使紀律處分。
(四)查收補充啟動資金及利息之收益,並向行政委員會匯報。
(五)根據適用的法例,准許退還保證金及以銀行擔保取替以存款或現金所提供之保證。
(六)批准每單不超過澳門幣30,000元的,屬日常管理行為的取得財貨及勞務開支,包括水電費、通訊費、購買辦公室用品、超時津貼等,並批准其支付。
(七)批准每單不超過澳門幣50,000元之緊急及無法預測開支,包括緊急維修費、個別活動之緊急開支,並批准其支付。但超澳門幣30,000元之開支需行政委員會追認。
(八)批准支付因訂立書面合約而支付的各類固定開支,包括清潔費、保安費以及管理費、書報費、設施開支、保險費、人員報酬費用等。
(九)批准支付每單不超過澳門幣50,000元交際費,但超過澳門幣30,000元之交際費需經行政委員會追認。
(十)按信託委員會決議及行政委員會決議,通知資助申請者有關資助的決定,並按程序批准支付資助款項。
(十一)按信託委員會決議及行政委員會決議,按程序批准支付必要的運作支出及活動支出。
(十二)對超過澳門幣100萬元的項目資助申請,根據情況需要,得先行直接外發予合適的協作單位進行評審,但須於緊接行政委員會會議上匯報。
二、行政委員會主席得透過行政委員會的確認將上述權限轉授予其他行政委員會成員。
三、本決議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四、獲授權及轉授權者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至本決議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一日於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主席:陳允熙
委員:鄭冠偉
葉桂林
根據第14/2004號行政法規核准的《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章程》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及根據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第29/2020次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行政委員會之授權決議,本人決定如下:
一、授予及轉授予以下權限予全職行政委員會委員鄭冠偉:
a. 簽收、批轉轄下附屬單位項目資助服務部文件。
b. 根據適用的法例及個人勞動合同規定,對轄下附屬單位項目資助服務部人員之求診、隨診、借鐘、時間補償、超時工作確認之申請作出決定。
c. 對超過澳門幣100萬元的項目資助申請,根據情況需要,得先行直接外發予合適的協作單位進行評審,但須於緊接行政委員會會議上匯報。
二、追認全職行政委員會委員鄭冠偉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
(經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行政委員會決議確認)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一日於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行政委員會主席 陳允熙
根據第14/2004號行政法規核准的《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章程》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及根據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第29/2020次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行政委員會之授權決議,本人決定如下:
一、授予及轉授予以下權限予全職行政委員會委員葉桂林:
a. 簽收、批轉轄下附屬單位科技發展研究部文件。
b. 根據適用的法例及個人勞動合同規定,對轄下附屬單位科技發展研究部人員之求診、隨診、借鐘、時間補償、超時工作確認之申請作出決定。
二、追認全職行政委員會委員葉桂林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
(經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行政委員會決議確認)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一日於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行政委員會主席 陳允熙
按照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市政管理委員會之決議,現就“全澳特定馬路、山坡及綠化帶除草維護”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競投者可於辦公時間前往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市政署文書及檔案中心索閱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亦可登入本署網頁(http://www.iam.gov.mo)免費下載。如有意競投者從本署網頁下載上述文件,有責任在提交投標書的期間,從本署網頁查閱倘有的更新或修正等資料。
截止遞交標書日期為二零二一年一月六日下午五時正。參與競投之人士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送交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並須繳交臨時擔保澳門元捌萬捌仟貳佰圓($88,200.00),臨時擔保可以現金或銀行擔保提供。若以現金方式,須前往市政署財務處出納提交、或帶同本標書之存款憑證(一式三份)前往澳門大西洋銀行繳交,並於繳付後將存款憑證交回本署財務處出納以換取正式收據。因提供擔保而導致的所有開支費用,概由投標人負責。
是次公開競投之開標日期定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七日上午十時正,於本署培訓中心(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6樓)進行。
此外,本署安排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七日上午十時正,於本署培訓中心(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6樓)舉行公開解釋會。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柯嵐
根據第03/VPW/2020號批示第一款(一)項(4)分項的規定,經市政管理委員會柯嵐副主席的預先許可,本人行使上述批示同一項所賦予本人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將職權轉授予:
(一)食品安全廳張桂達廳長,以便其命令採取或解除第5/2013號法律第九條規定的預防及控制措施;
(二)衛生監督廳田紀洋廳長,以便其命令採取或解除第7/2020號法律第七條規定的防控措施,以及根據第4/2016號法律的規定:
(1)行使該法律第二十九條第四款的處罰職權,包括提起違法程序;
(2)命令採取或終止預防及控制措施;
(3)批准發出、續期及廢止許可;
(4)批准發出、續期及廢止非競賽犬隻的准照;
(5)簽發已批准的准照。
二、經本人預先許可後,獲轉授權人可轉授第一款所述的職權。
三、本批示不影響市政管理委員會、其主席或其他成員的收回權和監管權,也不優於以特別事宜為標的且具相同性質的批示。
四、廢止第01/ADMS/2020號批示。
五、追認獲授權人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四日起在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一切行為。
六、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上款的規定。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吳秀虹
根據第03/VPW/2020號批示第一款(五)項及第02/ADMS/2020號批示第二款的規定,經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柯嵐及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吳秀虹的預先許可,本人行使上述批示所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將以下的職權轉授予動物檢疫監管處處長蔡淑儀;高級技術員李海濤;獸醫林雅詩、胡秀鳳、劉慧蓮、麥善欣、徐敏虹、樊偉賢、李澄姍、李浩揚及黃綠榕,以便在其職責範圍內行使下述職權:
(一)根據第7/2003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二)項及第28/2003號行政法規第三-A條(一)項規定,簽發第48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載於表B(進口表)A組所載的貨物之進口准照;
(二)批准及發出質量證明書及衛生檢驗檢疫證明書;
(三)批准發出、續期及廢止非競賽犬隻准照。
二、本批示不影響本人對於權力的收回權和監管權。
三、廢止第01/DIS/2020號批示。
四、追認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四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一切行為。
五、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上款的規定。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日於市政署
衛生監督廳廳長 田紀洋
根據第03/VPW/2020號批示第一款(五)項的規定,經市政管理委員會柯嵐副主席的預先許可,本人行使同一批示所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將上述批示附表III有關下列的職權轉授予:
(一)食品檢驗檢疫處處長鮑志賢;高級技術員陳芷頴、包碧琪、梁紫恩、譚婉華及李君樺;獸醫鍾健斌、葉秀彩、陳亞琪、李嘉敏、徐頴、陸泳強、葉婧、張政雅、Carlota Garcia de Oliveira Rodrigues Beja及李思雅;技術員譚子欣及歐凱靜,以便在其職責範圍內行使下述職權﹕
(1)根據第7/2003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二)項及第28/2003號行政法規第三-A條(一)項規定,簽發第48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載於表B(進口表)A組所載的貨物之進口准照;
(2)批准及發出質量證明書及衛生檢驗檢疫證明書。
(二)食品檢驗檢疫處高級技術員陳玉坤;技術輔導員蘇月蟾、伍振才、梁耀威、林詩龍、劉嘉輝、陳美琪、陳葆兒、梁銳君、葛嘉怡、鄧偉健、鄒倩瑩、陳祖怡、司徒裕強、曾麗雅、鄭子雯及張富文,以便其根據第7/2003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二)項及第28/2003號行政法規第三-A條(一)項規定,簽發經關閘口岸、橫琴口岸澳門口岸區或港珠澳大橋澳門口岸進口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第48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載於表B(進口表)A組所載的貨物之進口准照。
二、本批示不影響本人對於權力的收回權和監管權。
三、廢止第01/DSA/2020號批示。
四、追認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四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一切行為。
五、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上款的規定。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日於市政署
食品安全廳廳長 張桂達
根據第03/VPW/2020號批示第一款(五)項的規定,經市政管理委員會柯嵐副主席的預先許可,本人行使同一批示所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將上述批示附表III所轉授有關批准長期性廣告及車輛上的廣告准照的續期,以及簽署相關續期准照的權力轉授予以下的人員:
(一)行政執照處:高級技術員馮燕玲、林卓球、易志榮及吳玉娥;
(二)市民綜合服務處:高級技術員陳雪瑩、高浩勳及劉麗萍;技術員姚展鵬、黃嘉莉、黃思雅、梁國斌、方凱欣、黃麗佩、何桂珍及林泉;技術輔導員任嘉暉、梁秀瑜、羅健樂、庄芳芳、李崇禮、李曉妮、蘇君喬、黃雅琪、歐順賢、鄭國俊、張卡麗、余仲師、林政鋒、杜婉玲、吳惠玲、周詠雯、黃卓珊、鍾國均、譚欣慈、陳曉菊及陳碧影;以及公關督導員徐凱怡、郭淑敏、劉淑貞、江淑玲、盧善芝、李佩珊、歐陽嘉瑩、陳家衛、李志航、談敏芳、吳嘉熹、歐惠儀、陳楓薇、莫經緯、彭阮婷、周智康、潘嘉韻、林翠珊、關翠文、鄭秀蓮、張春雪、黃家豪及王瑾。
二、本批示不影響本人對於權力的收回權和監管權。
三、廢止第01/DLA/2020號批示。
四、追認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四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一切行為。
五、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上款的規定。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日於市政署
行政執照處處長 李春梅
茲公佈,現有黃少玲,申請本局前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人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黃少美的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其他有權收取的金錢補償。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上述津貼,應由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本局申請應有之權益。若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茲公佈,統計暨普查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高級技術員職程中文寫作傳意範疇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四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對外開考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將統計暨普查局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投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十七樓統計暨普查局(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dsec.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三十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按照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統計暨普查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填補本局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編制內兩個職缺及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有高中畢業學歷中的理論及實踐性的技術知識,以便以對某些方法及程序的認識或配合為基礎,擔任既定指令中的技術應用的執行性職務。
3. 職務內容
協助技術人員執行職務,主要是收集和處理資料;協助分析以及使用中英文製作報告書及建議書;協助技術人員研究、構思及完善各項調查和計劃,並跟進計劃在不同階段的執行情況。擔任該職務的工作人員須具備普通話及英語溝通技巧,並須執行外勤工作及內部工作。
外勤工作包括:利用問卷及手機平板等輔助工具,向受訪對象收集資料,以及對問卷進行質量檢核;監督、指導及帶領本局普查暨調查員和臨時工作人員進行資料收集工作,解決在資料收集時遇到的困難,並對相應工作進行質量監控。
內部工作包括:對收集所得的資料進行複核、編碼、輸入及存檔等工作;聯絡受訪對象以跟進及確認收集所得的資料;協助安排普查暨調查員和臨時工作人員的外勤工作;參與和協助整理分析報告及相關數據庫內容,協助編制統計表及統計報告。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為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四級別的26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5.1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進入編制內之職位,在兩年內屬於臨時性質。
5.2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前)具有高中畢業學歷,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二十日,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日至十二月二十九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7.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須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到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十七樓統計暨普查局會議室提交。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於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a)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副本。
8.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
如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已存於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3 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4 如投考人無提交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個人資料紀錄,投考人應在臨時名單所指期限內補交所欠文件,否則被除名。
8.5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6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a)和b)項證明文件以及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應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即被除名。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投考職務的能力。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40%;
履歷分析——1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公告及通告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十七樓統計暨普查局告示板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統計暨普查局網頁http://www.dsec.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十七樓統計暨普查局告示板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統計暨普查局網頁http://www.dsec.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十七樓統計暨普查局告示板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統計暨普查局網頁http://www.dsec.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統計暨普查局網頁http://www.dsec.gov.mo/。
15. 考試範圍
15.1 經第18/2018號法律修改及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15.2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15.3 經第3/2009號法律修改的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15.4 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15.5 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15.6 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15.7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15.8 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15.9 第61/96/M號法令《統計暨普查局組織法》;
15.10 第62/96/M號法令《澳門資料統計體系》;
15.11 第220/GM/99號批示《澳門資料統計體系範疇內關於登記儲存原始資料之媒體或調查表之規章》;
15.12 第242/GM/99號批示《關於維護統計保密及發布官方統計之許可程序之執行規章》;
15.13 一般時事及社會常識;
15.14 編寫建議書、報告書及公文寫作技巧;
15.15 英語及普通話聽講能力;
15.16 數學及統計學基礎知識;
15.17 資訊科技的使用﹙辦公室軟件﹚。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附有任何註釋、範例或貼紙)。投考人亦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處長 鄧雨暉
正選委員: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陳偉中
二等高級技術員 廖偉傑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員 蔡英暉
首席特級統計技術員 梁桂生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茲公佈,為填補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網絡通訊範疇)四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二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將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投考人甄選面試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通告欄(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澳門保安部隊網頁(http://www.f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
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九日作出之批示,並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現行第2/2008號法律、現行第7/2006號法律、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現行第27/2015號行政法規及第13/2006號行政法規規定,現通過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升開考,錄取及格及得分最高的前八名投考人修讀培訓課程,並在修讀完成後,成績及格的投考人依次填補懲教管理局人員編制內獄警隊伍職程第一職階警長八缺。
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澳門路環竹灣馬路聖方濟各街懲教管理局行政樓地下告示板,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十日內作出。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一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程况明
茲公佈,懲教管理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本局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網絡基礎建設)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的職缺。經二零一九年九月四日第三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對外開考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本局謹訂於以下日期、時間及地點舉行甄選面試,每名投考人的面試時間為十五分鐘。
日期 |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至十二月二十九日 |
時間 |
十五分鐘(下午三時至下午五時十五分) |
地點 |
澳門路環竹灣馬路聖方濟各街懲教管理局行政樓 |
辦理進入懲教管理局的截止登記時間 |
考試開始前十五分鐘 |
具體的甄選面試安排及《准考人須知》,於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8樓A座懲教管理局服務諮詢中心。准考人可於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到上述地點查閱,亦可在懲教管理局網頁(http://www.dsc.gov.mo/)或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查閱。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程况明
按照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八日第四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開考通告,關於開考升級課程考試,以填補消防局人員編制基礎職程中現有之三個消防區長空缺。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一日確認之投考人名單,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自本通告公布日起張貼於消防局總部暨西灣湖行動站接待及投訴中心,以供查閱,為期十日。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日於消防局
局長 梁毓森消防總監
根據二零二零年九月九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的通告,以及按照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規定而進行的婦產科專科培訓的全部同等學歷認可評核考試,該評核成績已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一日獲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現公佈如下:
1. 合格投考人: |
分 |
朱茜 |
15.5 |
盧頴儀 |
14.4 |
譚真 |
13.9 |
2. 被淘汰的投考人: |
備註 |
古少君 |
a) |
備註:
a)缺席履歷考試。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一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婦產科主任醫生 方慧瑩醫生
正選委員:婦產科主任醫生 唐蘊瑩醫生
婦產科顧問醫生 王錦詠醫生
根據二零二零年九月九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的通告,以及按照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規定而進行的普通外科專科培訓的全部同等學歷認可評核考試,該評核成績已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一日獲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現公佈如下:
被淘汰的投考人: |
分 |
備註 |
伍海銳 |
9.0 |
a) |
備註︰
a)履歷考試得分低於9.5分。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四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普通外科主任醫生 José Eduardo Fernandes da Costa Maia醫生
正選委員:普通外科顧問醫生 李安定醫生
普通外科顧問醫生 蔡念醫生
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建築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名次 |
姓名 |
身份證編號 |
最後成績 |
1.º |
湯國棟 |
7427XXXX |
77.53 |
2.º |
李玉婷 |
5165XXXX |
75.72 |
3.º |
曾焯盈 |
5168XXXX |
62.57 |
4.º |
梁天豪 |
5140XXXX |
57.15 |
5.º |
劉偉源 |
5164XXXX |
56.19 |
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三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歐春鳳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徐家俊
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健強
茲公佈,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醫務管理範疇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將衛生局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投考人的甄選面試成績名單張貼在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衛生督察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衛生督察五十一缺,現根據第8/2010號法律《衛生督察職程制度》、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茲公佈,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冷凍及空調系統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將衛生局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投考人知識考試(筆試)成績名單張貼在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茲公佈,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設施管理範疇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規定,將衛生局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投考人確定名單張貼在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茲公佈,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護士職程第一職階一級護士164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一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通告。本局定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及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至一月六日舉行甄選面試,考試時間為早上九時三十分至下午六時正,考試地點如下:
——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中心六樓會議室
參加甄選面試的准考人的日期及時間安排等詳細資料以及與准考人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已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准考人可於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到上述地點查閱,亦可在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查閱。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因本局文誤,刊登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八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第16110頁和第16111頁,有關二零二零年第三季度獲資助的名單中文版本有不正確之處,更正如下:
原文為:“澳門無彊界青年協會”,應改為:“澳門無疆界青年協會”;
原文為:“澳門龔人協會”,應改為:“澳門聾人協會”。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日於衛生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李展潤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六日的批示,下列人士被委任為郭偉誠醫生投考家庭醫學專科最後評核考試(根據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全科主治醫生 區德偉醫生
正選委員:全科主治醫生 林果醫生
全科主治醫生 王燕醫生
候補委員:全科主治醫生 梁永權醫生
全科主治醫生 余美媟醫生
考試地點: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中心六樓
考試日期: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至五日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茲公佈,為填補旅遊局編制內公共財政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二零年一月八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統一管理制度進行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將旅遊局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投考人甄選面試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告示板(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industry.macaotouri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按照刊登於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八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的通告,本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以錄取兩名實習人員參加進入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營養職務範疇)的實習,以便填補體育局人員編制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營養職務範疇)一個職缺及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的一個職缺。
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臨時名單張貼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818號體育局總部接待處,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為履行關於給予私人及私人機構財政資助的經第293/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學生福利基金現公佈二零二零年第三季財政資助名單:
受資助機構 |
給予財政 |
資助金額 |
目的 |
利息補助貸款計劃:360名學生 |
1/7/2020 |
$ 250,858.70 |
支付利息補助貸款計劃的利息。 |
獎學金:2名學生 |
1/7/2020 |
$ 124,000.00 |
發放2019/2020學年獎學金。 |
特別助學金:5名學生 |
1/7/2020 |
$ 208,560.00 |
發放2019/2020學年特別助學金。 |
特殊助學金:81名學生 |
1/7/2020 |
$ 3,201,746.80 |
為赴葡學生發放特殊助學金。 |
獎學金:2名學生 |
13/7/2020 |
$ 86,400.00 |
發放2019/2020學年獎學金。 |
特別助學金:1名學生 |
13/7/2020 |
$ 29,520.00 |
發放2019/2020學年特別助學金。 |
特別資助:何倩怡 |
13/7/2020 |
$ 25,000.00 |
資助經濟困難學生購買輔具。 |
利息補助貸款計劃:6名學生 |
13/7/2020 |
$ 87,506.40 |
支付利息補助貸款計劃的利息。 |
特殊助學金:8名學生 |
13/7/2020 |
$ 171,870.70 |
為赴葡學生發放特殊助學金。 |
利息補助貸款計劃:353名學生 |
3/8/2020 |
$ 291,838.50 |
支付利息補助貸款計劃的利息。 |
特別助學金:2名學生 |
3/8/2020 |
$ 19,680.00 |
發放2019/2020學年特別助學金。 |
特別助學金:1名學生 |
3/8/2020 |
$ 59,040.00 |
發放2019/2020學年特別助學金。 |
利息補助貸款計劃:9名學生 |
13/8/2020 |
$ 47,454.00 |
支付利息補助貸款計劃的利息。 |
特殊助學金:30名學生 |
13/8/2020 |
$ 609,723.10 |
為赴葡學生發放特殊助學金。 |
利息補助貸款計劃:266名學生 |
1/9/2020 |
$ 160,149.10 |
支付利息補助貸款計劃的利息。 |
利息補助貸款計劃:32名學生 |
17/9/2020 |
$ 254,450.40 |
支付利息補助貸款計劃的利息。 |
總數 |
$ 5,627,797.70 |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於學生福利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老柏生(教育暨青年局局長)
1. 招標實體:澳門特別行政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氹仔北安大馬路、北安圓形地及偉龍馬路周邊路段。
4. 承攬工程目的:建造連接澳氹第四條跨海大橋和北安大馬路及偉龍馬路的行車天橋及重整周邊路網。
5. 最長施工期:
5.1 總施工期:
第一階段:完成機場&碼頭至四橋的橋樑、機場匝道橋樑(K0+298至K0+664.357段),及碼頭匝道橋樑,以及北安大馬路和北安圓形地的道路重整的所有工程(見案卷IV.3.圖則目錄及圖則中的圖紙編號RV5-01-03-01)——最長施工期為550(五百五十)工作天,由首次委託工程日起計算;
第二階段:完成其餘工程,包括機場匝道橋樑(K0+000至K0+298段),及偉龍馬路北行線的所有工程(見案卷IV.3.圖則目錄及圖則中的圖紙編號RV5-01-03-01)——最長施工期為315(三百一十五)工作天,由第三次委託工程日起計算;
5.2 工程節點1:完成第一階段工作範圍內所有樁基礎施工——最長施工期為290(二百九十)工作天,由首次委託工程日起計算;
5.3 工程節點2:完成第一階段工作範圍內所有橋樑結構,包括基礎、承台、橋墩和橋身——最長施工期為460(四百六十)工作天,由首次委託工程日起計算;
5.4 工程節點3:完成第二階段工作範圍內所有樁基礎施工——最長施工期為150(一百五十)工作天,由第三次委託工程日起計算;
5.5 工程節點4:完成第二階段工作範圍內所有橋樑結構,包括基礎、承台、橋墩和橋身——最長施工期為250(二百五十)工作天,由第三次委託工程日起計算。
(由競投者訂定:須參照招標方案前序第7條及第8條以及承攬規則之說明)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結束之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以總額承攬,樁基礎部分以系列價金承攬。
8. 臨時擔保:$6,200,000.00(澳門幣陸佰貳拾萬元整),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9.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安全項目投入計劃」的費用:本承攬工程的判給金額的1%。
12. 參加條件:
只接納在土地工務運輸局有施工註冊,以及在開標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或續期申請的自然人或法人,而後者的接納將取決於所提交註冊申請或續期申請的批准。
1)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不論以獨立身份或以集團形式參與,均僅可提交一份標書。
2)公司及其常設代表處被視為同一實體,不論以獨立身份或與其他自然人或法人組成集團,均僅可提交一份標書。
3)由自然人或法人組成的集團,其成員人數不得超過2(二)名,其中一名成員的參與百分比不得低於60%,也不得高於70%,而各成員之間無須存有任何法定的合夥形式。
13. 任何承攬本工程的企業集團應採用法律規定的合夥方式:應根據由八月三日第40/99/M號法令核准的商法典之對外合作經營的規定。
14.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建設發展辦公室。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日(星期三)下午五時正。
倘因不可抗力之原因或其他阻礙導致建設發展辦公室於截止遞交投標書日及時間停止辦公,投標書截止遞交日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15.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建設發展辦公室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星期四)上午九時三十分。
倘因不可抗力之原因或其他阻礙導致建設發展辦公室於公開開標日及時間停止辦公,公開開標日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根據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6. 查閱案卷及取得文件電子副本(PDF格式)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建設發展辦公室。
時間:辦公時間內。
價格:$1,000.00(澳門幣壹仟元整)。
17.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判給標準:
本工程將判予總得分最高的競投者,倘出現最高總得分相同的標書時,本工程將判予造價較低的競投者。
18. 附加的說明文件:
由二零二一年一月六日至截標日止,競投者可前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建設發展辦公室,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主任 林煒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