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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1/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三)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戴華浩為健康城市委員會成員,任期至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日止。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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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25/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301/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36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至第五款及第十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以下人士為防治愛滋病委員會成員,任期三年:
(一)澳門理工學院代表劉政堅;
(二)澳門鏡湖醫院慈善會有關鏡湖醫院範疇代表鄭敏釺;
(三)澳門同善堂代表石崇榮;
(四)非政府戒毒組織代表吳穎琪;
(五)教育界代表盧桂芳;
(六)非政府青少年組織代表張志雄。
二、續任下列人士為防治愛滋病委員會成員,任期三年:
(一)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戴華浩;
(二)仁伯爵綜合醫院內科(愛滋病治療範疇)代表李德明;
(三)衛生中心代表謝師輝;
(四)衛生局疾病預防控制範疇的傳染病防制暨疾病監測部門代表梁亦好;
(五)警察總局代表余光輝;
(六)懲教管理局代表卓美欣(任期由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至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七)澳門特別行政區紅十字會代表李家敏;
(八)澳門明愛代表李德濂;
(九)澳門中華醫學會代表劉冬妮;
(十)澳門執業西醫公會代表黃芸;
(十一)澳門工會聯合總會代表區子揚;
(十二)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代表黃盛毅;
(十三)澳門婦女聯合總會代表莫懷穎;
(十四)澳門關懷愛滋協會代表鄭麗儀。
* 請查閱:第71/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三、委任梁亦好為防治愛滋病委員會的秘書長。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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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委員會》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丁少雄副局長為高等教育委員會的成員,任期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至二零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 請查閱:第18/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二、委任下列實體或社團的代表為高等教育委員會的委員,任期兩年:
(一)澳門大學;
(二)澳門理工學院;
(三)澳門旅遊學院;
(四)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五)澳門科技大學;
(六)澳門城市大學;
(七)聖若瑟大學;
(八)澳門鏡湖護理學院;
(九)澳門管理學院;
(十)中西創新學院;
(十一)暨育服務中心;
(十二)澳門業餘進修中心;
(十三)澳門中華學生聯合總會;
(十四)國際青年商會中國澳門總會;
(十五)澳門青年企業家協會;
(十六)澳門中華新青年協會;
(十七)澳門發展策略研究中心;
(十八)澳門理工學院校友會;
(十九)澳門科技大學校友會聯合總會;
(二十)澳門高等教育發展促進會;
(二十一)澳門高等教育人員交流協進會;
(二十二)澳門國際研究所。
三、委任下列人士為高等教育委員會成員,任期兩年:
(一)郭小麗;
(二)謝安邦;
(三)楊俊文;
(四)姚偉彬。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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