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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7號行政法規《教育發展基金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財政局代表鍾聖心為教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正選成員,勞日添為候補成員,任期由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止。
二、續任下列人士為教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任期由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二零二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一)梁慧琪為正選成員,黃嘉祺為候補成員;
(二)龔志明為正選成員,黃健武為候補成員。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九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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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4/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2007號行政法規《經濟發展委員會》第四條第一款(四)項及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經濟發展委員會成員:
(一)姜壹盛;
(二)王長斌。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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