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五條(一)項和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聯合國麻醉藥品委員會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四日對1971年《精神藥物公約》附表一、附表二和附表四新增藥物的第63/4號、第63/5號、第63/6號、第63/7號、第63/8號、第63/9號、第63/10號、第63/11號、第63/12號和第63/13號決定的英文原文及相應的葡文譯本,以及上指公約更新至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三日的附表的中文及英文原文。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八日發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