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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獎勵評審委員會成員,為期一年:
(一)陸波;
(二)葉兆佳;
(三)王世民;
(四)蕭志偉;
(五)何少金;
(六)徐秀菊;
(七)王英偉;
(八)蔣瀟玲;
(九)向勇;
(十)莫健偉;
(十一)傅月美。
二、上款所指成員有權收取評審會議每小時澳門元壹仟元的評審酬金。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六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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