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4/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2019

刊登日期:

2019.1.28

版數:

77-83

  • 核准《文化產業獎勵規章》。
被廢止 :
  • 第40/2021號行政法規 - 文化發展基金的組織及運作。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40/2021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4/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6/2013號行政法規《文化產業基金》第四條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作為其組成部份的《文化產業獎勵規章》。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附件

    文化產業獎勵規章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標的

    本規章旨在訂定對在文化產業領域作出重要貢獻的企業、個人或團體予以獎勵的規範,以鼓勵其在相關領域的持續發展,以及開發具潛力的文創項目和內容,從而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文化產業發展。

    第二條

    獎勵類型

    一、本規章設下列獎勵:

    (一)優秀文產項目獎;

    (二)優秀文產企業獎。

    二、本規章訂定的獎勵為獎勵金和獎狀。

    第三條

    獎勵金的上限

    優秀文產項目獎及優秀文產企業獎的每一獎項之獎勵金上限為澳門幣五十萬元。

    第四條

    獎勵對象

    一、優秀文產項目獎的獎勵對象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開發商業發展潛力較高、較具影響力或市場化程度較高的文產項目或文創內容的企業、個人或團體。

    二、優秀文產企業獎的獎勵對象為經證明具備較好財政營運情況及產業化程度較高的文化產業領域的企業。

    三、如以商業企業名義申請,則須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設立、且為稅務效力已在財政局登記的商業企業,並同時符合下列要件:

    (一)如商業企業主為自然人,其須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

    (二)如商業企業主為法人,則該法人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資本須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擁有。

    四、如以個人名義申請,則須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

    五、如以社團名義申請,則須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成立的社團。

    第五條

    獎勵的頒發

    一、文化產業基金(下稱“基金”)行政委員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文化產業的發展,按本規章第二條所指獎勵類型建議予以獎勵的文化產業範疇及獎勵名額,經信託委員會審議後,由基金的監督實體按獲授予的權限批准開放文化產業獎勵的申請。

    二、設立獎勵評審委員會(下稱“評審委員會”),負責獎勵的評審工作。

    三、基金負責獎勵申請的公佈、申請的初步分析、為獎勵評審委員會的運作提供後勤、技術及物料的必需輔助,以及頒獎的組織工作。

    四、因發放獎勵而產生的各項負擔,由基金的預算支付。

    五、為推廣社會共同參與,基金可設公眾票選活動,有關票選結果可納入總評分,並根據本條第一款的規定由基金行政委員會建議票選結果占總評分的百分比。

    第六條

    獲獎者的義務

    一、獲獎者必須於獲獎之日起計兩年內將獎勵金用於有助獲獎項目發展或推廣宣傳企業的用途。

    二、為上款的效力,獲獎者須向基金提交獎勵金的建議用途計劃書,以便由基金核准,並於使用獎勵金後向基金提交具適當說明及附證明的獎勵金使用報告。

    第二章

    申請程序

    第七條

    申請

    一、文化產業獎勵的申請每年開放一次。

    二、基金應透過社會傳播媒介及其他適當方式,公佈申請規定及條件,尤其是:

    (一)提交申請的期間;

    (二)組成申請卷宗的文件;

    (三)第五條第一款訂定的文化產業範疇;

    (四)獎勵對象;

    (五)獎勵類型;

    (六)獎勵的名額;

    (七)獎勵金金額;

    (八)獎勵的評審標準;

    (九)其他對評審申請屬重要的證明文件和補充資料。

    三、申請書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一正式語文撰寫,並向基金行政委員會提交。

    四、申請屬保密,凡涉及的人士及實體必須履行保密義務。

    第八條

    迴避

    一、屬《行政程序法典》規定須迴避的人員不得參與有關獎勵申請的評審程序。

    二、擔任基金行政委員會及評審委員會的成員,儘管其與申請企業、個人或團體的關係不屬上款所指的情況,惟彼等的關係,尤其是商業關係或團體關係,有可能導致在獎勵評審的程序中產生不公平的情況,亦應申請自行迴避。

    第九條

    卷宗的組成

    一、申請卷宗必須包括下列資料:

    (一)申請者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二)申請表;

    (三)第七條第二款(二)項所指的證明文件;

    (四)申請者認為對申請屬重要的其他文件。

    二、倘申請者為企業,申請卷宗尚須包括下列資料:

    (一)申請企業的法定代表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如企業由法人商業企業主經營,尚須提交由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發出的商業登記證明;

    (二)營業稅申報表(M/1表格)影印本或財政局發出的開業聲明書;

    (三)由財政局發出的申請企業未因結算的稅捐、稅項及任何其他款項而結欠澳門特別行政區債務的證明文件;

    (四)向社會保障基金供款的證明文件影印本,但不具有供款義務者除外。

    三、倘申請者為社團,申請卷宗尚須包括下列資料:

    (一)申請社團的法定代表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二)申請社團的章程證明;

    (三)由身份證明局發出的社團領導架構證明書。

    四、基金可要求申請者出示文件的正本、作出說明及提交其他為組成申請卷宗屬不可或缺的文件、報告或補充資料。

    五、針對第二款(一)項所指的商業登記證明及第二款(三)項所指的無結欠澳門特別行政區債務的證明文件,申請企業可通過簽署同意書的方式要求基金協助查閱相關資料,藉此免除提交該等文件。

    第十條

    初步分析

    一、基金對申請卷宗進行初步分析,以核對有關卷宗是否符合上條規定的各項要件。

    二、倘申請卷宗不符合上款的規定,基金應通知申請者並要求其在十五天內補交有關資料,否則申請不被接納。

    三、完成初步分析,申請卷宗將送交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第三章

    評審程序

    第十一條

    獎勵評審委員會

    一、評審委員會由五至十一名成員組成。

    二、評審委員會由基金的監督實體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委任,成員由文化產業基金的項目評審委員會的成員及在文化產業的相關領域的本地及外地專家所組成。

    三、評審委員會成員不得兼任文化產業基金行政委員會及監事會成員的職務。

    四、評審委員會成員的評審報酬,由監督實體於第二款所指的委任批示中訂定。

    五、評審委員會的運作,受基金行政委員會核准的內部規章規範。

    第十二條

    評審標準

    一、評審委員會按以下兩款規定的主要評審標準進行評審。

    二、優秀文產項目獎的主要評審標準如下:

    (一)原創性及文化內涵;

    (二)經濟效益;

    (三)對產業推動作用及社會效益;

    (四)塑造品牌作用。

    三、優秀文產企業獎的主要評審標準如下:

    (一)企業的成長;

    (二)創新性;

    (三)企業的影響力。

    第十三條

    評審

    一、評審委員會須根據評審標準對每份申請進行評審及編製意見書,以向基金提出獲獎者建議名單。

    二、評審委員會可根據需要,對申請項目進行現場考察及要求申請者出席答辯。

    三、基於申請的複雜性,評審委員會為執行其職務,可邀請被認為有助於委員會工作、屬有關項目範疇的專家,以親身或透過網上視頻列席評審會議、或以函件或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意見。

    四、上款所指獲邀提供意見的專家,將收取由基金行政委員會在本規章第十一條第五款所指內部規章所定金額的報酬。

    五、倘沒有符合資格的獎勵對象,評審委員會得建議不發放該獎項。

    第十四條

    決定及公佈

    一、基金須在其網頁公佈上條第一款所指獲獎者的建議名單。

    二、如任何實體或個人對有關建議名單有異議,應在公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基金提出。

    三、如無異議或基金決定對建議名單所提出的異議為無效,由基金負責將該名單呈監督實體核准及公佈確定名單。

    第四章

    獎勵的撤銷及罰則

    第十五條

    撤銷及返還

    一、倘出現下列任一情況時,基金可撤銷獎勵的發放,且保留法律追究的權利:

    (一)獲獎者作出虛假聲明、提供虛假資料或隱暪重要的事實;

    (二)獲獎者將獎勵金用於異於獲核准之用途;

    (三)獲獎者於獲獎兩年內未使用獎勵金於獲核准之用途。

    二、倘獎勵被撤銷,獲獎者須即時返還所有收取的獎勵金及獎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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