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74/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獎勵評審委員會成員,為期一年:

(一)陸波;

(二)葉兆佳;

(三)王世民;

(四)蕭志偉;

(五)何少金;

(六)徐秀菊;

(七)王英偉;

(八)蔣瀟玲;

(九)向勇;

(十)莫健偉;

(十一)傅月美。

二、上款所指成員有權收取評審會議每小時澳門元壹仟元的評審酬金。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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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六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