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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3/200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8/2001號行政法規《勳章、獎章和獎狀》第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因工作需要,終止張翠玲、譚俊榮、李月梅及黃有力擔任勳章、獎章和獎狀提名委員會委員的職務。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勳章、獎章和獎狀提名委員會委員:
(一)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
(二)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主任;
(三)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主任;
(四)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主任。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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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6號行政命令第二條第二款(一)項,以及經該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十四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下列大學議庭成員,任期由二零二零年八月一日至二零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一)王宗發;(二)何厚鏜;(三)李斌生;(四)邵賢偉;(五)施綺蓮;(六)馬有禮;(七)區宗傑;(八)崔世昌;(九)曹其真;(十)陳虹;(十一)華年達;(十二)黃景強;(十三)楊俊文;(十四)劉炯朗;(十五)劉藝良;(十六)鄭家成;(十七)霍震寰;(十八)謝志偉;(十九)謝思訓;(二十)鄺達財。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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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並參考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消防局李盤志消防總長(編號401961)在颱風委員會秘書處執行職務,為期一年。
二、每月報酬相等於其在消防局的原職位報酬,且不影響第13/2005號行政命令及第8/2012號法律第三條的適用。
三、有關報酬及按原薪俸計算繼續為醫療福利、退休金及撫卹金、消防局福利會會員費作出扣除的僱主實體的負擔由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承擔。
四、確認擔任該職務屬公共利益。
五、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七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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