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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6/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一月三十日第5/95/M號法令第六條第一款f)項及第二款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學術及教學委員會成員的各組學科教學人員代表,任期三年:
(1)李昶文;
(2)孫錦輝;
(3)黃妙玲;
(4)張智宏;
(5)鄭健聰;
(6)李榮健;
(7)余亮豪;
(8)梁藍波。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七月八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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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8/2020號行政命令,以及第2/2012號法律《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且經聽取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具約束力的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海關提出的申請及依據後,批准續期使用經第127/201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許可使用於珠澳跨境工業區海關站(29台),外港海關站(25台),內港海關站(14台)及內港海關站11A客運碼頭(22台),合共90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二、海關為負責管理有關錄像監視系統的實體。
三、本批示許可使用期間為兩年,自前一許可期間屆滿日起計算,可續期,為此須核實作出許可的依據是否仍然維持。
四、本批示於公佈翌日生效。
五、將本批示通知海關。
二零二零年七月九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二零二零年七月九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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