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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3/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應林智龍的請求,免除其擔任廉政公署助理專員的職務。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七月七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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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4/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6號行政法規《退休基金會的組織及運作》第五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吳子健以兼職方式擔任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行政管理人,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五日起為期一年。

二、執行本批示所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相等於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薪俸之百分之二十。

二零二零年七月九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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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5/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七月五日第29/99/M號法令修改的七月十一日第33/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章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164/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實體代表為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投資委員會(下稱“委員會”)常務委員:

(一)市政署代表吳秀虹;

(二)經濟局代表陳子慧;

(三)財政局代表容光亮;

(四)勞工事務局代表黃志雄;

(五)旅遊局代表文綺華;

(六)土地工務運輸局代表黎永亮。

二、續任下列實體代表為委員會非常務委員:

(一)澳門金融管理局代表陳守信;

(二)消防局代表梁毓森;

(三)衛生局代表陳永華;

(四)環境保護局代表葉擴林;

(五)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代表孫家雄。

三、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委員會委員的任期為一年。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五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七月九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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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七月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