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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所授予的權限,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何浩瀚為博彩監察協調局局長,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日起為期一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零年五月三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委任何浩瀚擔任博彩監察協調局局長的理由如下:
學歷
2006 | 澳門科技大學法律學士。 |
專業簡歷
2014至今 |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顧問; |
2012—2014 | 司法警察局博彩及經濟罪案調查廳廳長; |
2010—2012 | 司法警察局刑事調查廳廳長; |
2004—2010 | 司法警察局國際刑警組織中國國家中心局澳門支局副督察及負責人(處長); |
1988—2003 | 司法警察局刑事偵查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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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在博彩監察協調局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該局局長何浩瀚: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行政任用合同;
(五)批准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六)批准免職及解除行政任用合同;
(七)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八)簽署計算及結算博彩監察協調局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九)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十)批准博彩監察協調局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一)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二)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日津貼為限;
(十三)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四)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博彩監察協調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五)批准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公務員及處於在博彩監察協調局人員編制以外工作的其他狀況的公務員請求回任的申請;
(十六)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七)批准提供與博彩監察協調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八)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博彩監察協調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三十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九)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公共地方的開支或其他同類開支;
(二十)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二萬元的招待費;
(二十一)批准將被視為對博彩監察協調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二)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博彩監察協調局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三)在博彩監察協調局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透過經經濟財政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六月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二零二零年六月四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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