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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十月二十五日第62/99/M號法令核准的《公證法典》第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23/2000號行政法規《公共機關之公證》第一條第二款,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衛生局二等高級技術員譚美娥法學士為該局專責公證員。
二、當上款所指的專責公證員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該局的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夏利樂法學士代任。
三、廢止第1/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三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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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1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慢性病防制委員會成員:
(一)第41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三)至(六)項所指的代表:
(1)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戴華浩(任期由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至二零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2)衛生局代表郭昌宇;
(3)衛生局代表鄭成業;
(4)衛生局代表林松;
(5)體育局代表江世恩;
(6)教育暨青年局代表薛榮滔。
* 請查閱:第29/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二)上述批示第三款(八)、(十)至(十五)、(十七)及(二十)項所指的實體及社團代表:
(1)鏡湖醫院代表陳春燕;
(2)澳門工人醫療所代表區子揚;
(3)澳門中華醫學會代表徐茵妮;
(4)澳門執業西醫公會代表李昱暉;
(5)澳門糖尿病患者服務協會代表江佩珊;
(6)澳門心臟學會代表馮秀華;
(7)澳門腫瘤醫學會代表梁頌文;
(8)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代表梁漢強;
(9)澳門腎友協會代表歐陽梓華。
(三)上述批示第三款(二十一)項所指在社會服務及醫療衛生領域被公認為傑出的人士:
(1)莫蕙;
(2)田潔冰;
(3)區金蓉;
(4)陳文戈。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慢性病防制委員會成員:
(一)上述批示第三款(七)項所指的社會工作局代表歐嘉欣;
(二)上述批示第三款(九)、(十六)、(十八)及(十九)項所指的實體及社團代表:
(1)澳門科大醫院代表朱家康;
(2)澳門愛心之友協進會代表陳桂珍;
(3)澳門工會聯合總會代表許璇珊;
(4)澳門婦女聯合總會代表劉振峰。
(三)上述批示第三款(二十一)項所指在社會服務及醫療衛生領域被公認為傑出的人士賴百齡。
三、續任陳丹梅為慢性病防制委員會的秘書長。
四、廢止第45/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五、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二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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