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41/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2/2020

刊登日期:

2020.5.27

版數:

7408

  • 委任一名法學士為衛生局專責公證員。
被廢止 :
  • 第80/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委任一名法學士為衛生局專責公證員。
  •  
    廢止 :
  • 第1/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委任一名法學士為衛生局專責公證員。
  •  
    相關法規 :
  • 第6/1999號行政法規 - 訂定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 第23/2000號行政法規 - 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府部門按行政長官批示或法律明確規定須簽署的一切行為及合同,必須在財政局內簽立。
  •  
    相關類別 :
  • 衛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80/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廢止

    第41/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十月二十五日第62/99/M號法令核准的《公證法典》第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23/2000號行政法規《公共機關之公證》第一條第二款,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衛生局二等高級技術員譚美娥法學士為該局專責公證員。

    二、當上款所指的專責公證員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該局的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夏利樂法學士代任。

    三、廢止第1/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三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法規:

    第43/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2/2020

    刊登日期:

    2020.5.27

    版數:

    7408-7410

    • 續任及委任慢性病防制委員會成員以及續任一名秘書長。
    被廢止 :
  • 第32/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續任及委任慢性病防制委員會成員,以及委任一名秘書長。
  •  
    廢止 :
  • 第45/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委任慢性病防制委員會成員及續任秘書長。
  •  
    相關法規 :
  • 第41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成立慢性病防制委員會。
  • 第29/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委任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一名代表為慢性病防制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原代表。
  •  
    相關類別 :
  • 慢性病防制委員會 - 衛生局 - 體育局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  
    相關組織 :
  • 澳門中華醫學會 - 澳門執業西醫公會 - 澳門糖尿病患者服務協會 - 澳門心臟學會 - 澳門腫瘤醫學會 - 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 - 澳門腎友協會 - 澳門愛心之友協進會 - 澳門工會聯合總會 - 澳門婦女聯合總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32/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廢止

    第43/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1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慢性病防制委員會成員:

    (一)第41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三)至(六)項所指的代表:

    (1)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戴華浩(任期由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至二零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2)衛生局代表郭昌宇;

    (3)衛生局代表鄭成業;

    (4)衛生局代表林松;

    (5)體育局代表江世恩;

    (6)教育暨青年局代表薛榮滔。

    * 請查閱:第29/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二)上述批示第三款(八)、(十)至(十五)、(十七)及(二十)項所指的實體及社團代表:

    (1)鏡湖醫院代表陳春燕;

    (2)澳門工人醫療所代表區子揚;

    (3)澳門中華醫學會代表徐茵妮;

    (4)澳門執業西醫公會代表李昱暉;

    (5)澳門糖尿病患者服務協會代表江佩珊;

    (6)澳門心臟學會代表馮秀華;

    (7)澳門腫瘤醫學會代表梁頌文;

    (8)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代表梁漢強;

    (9)澳門腎友協會代表歐陽梓華。

    (三)上述批示第三款(二十一)項所指在社會服務及醫療衛生領域被公認為傑出的人士:

    (1)莫蕙;

    (2)田潔冰;

    (3)區金蓉;

    (4)陳文戈。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慢性病防制委員會成員:

    (一)上述批示第三款(七)項所指的社會工作局代表歐嘉欣;

    (二)上述批示第三款(九)、(十六)、(十八)及(十九)項所指的實體及社團代表:

    (1)澳門科大醫院代表朱家康;

    (2)澳門愛心之友協進會代表陳桂珍;

    (3)澳門工會聯合總會代表許璇珊;

    (4)澳門婦女聯合總會代表劉振峰。

    (三)上述批示第三款(二十一)項所指在社會服務及醫療衛生領域被公認為傑出的人士賴百齡。

    三、續任陳丹梅為慢性病防制委員會的秘書長。

    四、廢止第45/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五、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二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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