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8/2013號行政法規《醫務委員會》第四條第一款(一)項和(四)項,以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羅奕龍為醫務委員會成員及主席,以替代李展潤,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醫院單位代表彭向強為醫務委員會成員,以替代羅奕龍,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按照第41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三)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戴華浩為慢性病防制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原代表羅奕龍,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