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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8/2020號行政命令,以及第2/2012號法律《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且經聽取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具約束力的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治安警察局提出的申請及依據後,批准如下:
一)取消使用經第125/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許可安裝於出入境管制廳陸路管制處港珠澳大橋出入境事務站的2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二)於上址安裝及使用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合共138台。
二、治安警察局為負責管理有關錄像監視系統的實體。
三、第一款二)項所指的攝影機使用許可期間與第174/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所指的屆滿日一致,可續期。為此須核實作出許可的依據是否仍然維持。
四、本批示於公佈翌日生效。
五、將本批示通知治安警察局。
二零二零年五月七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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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5/2008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海關的組織與運作》第二條第一款、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二十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的規定,結合第182/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周見靄關務總長(編號02880)為副海關關長,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日起,為期一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依據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二零二零年五月八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委任關務總長(編號02880)周見靄擔任副海關關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嘉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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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現行第5/2009號行政法規《警察總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條、第八條及第十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經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七十五條第一款a)項、第九十八條h)項,結合第182/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治安警察局警務總長(編號110960)劉運嫦為警察總局局長助理,主管情報分析中心,由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五日起,為期一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零年五月八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委任警務總長(編號110960)劉運嫦為警察總局局長助理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四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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