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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刊登於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九日第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22/202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身份證明局一筆常設基金並指定其行政委員會的成員;
基於該常設基金行政委員會其中兩名成員職位的更改,故有必要對組成該行政委員會的成員作出適當調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經第22/202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許可設立的身份證明局常設基金的行政委員會改由以下成員組成:
主席:局長黃寶瑩,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研究開發及檔案管理廳廳長陳婉麗;
委員:行政及財政處處長張麗珊;
候補委員:副局長周偉迎;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員陳曉彤。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八日。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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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刊登於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九日第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25/202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博彩監察協調局一筆常設基金並指定其行政委員會的成員;
基於該常設基金行政委員會中某些成員終止職務或職務變更,故有必要對組成該行政委員會的成員作出適當調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經第25/202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許可設立的博彩監察協調局常設基金的行政委員會改由以下成員組成:
主席:局長陳達夫,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財政處處長余敬方,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科代科長趙潤娟;
候補委員:接待及文書處理科代科長丁文香;
候補委員:首席技術輔導員彭嘉敏。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零年二月三日。
二零二零年五月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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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廢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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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三條第一款(二)項、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b)項、《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章程》第三十四條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續任孫家雄,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擔任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理事會副主席及理事長,具執行職能,由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二、每月報酬根據該中心章程的規定訂定,有關報酬及按原薪俸計算繼續為醫療福利及公積金作出扣除的僱主實體負擔由該中心承擔。
二零二零年五月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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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三條第一款(二)項、《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章程》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以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關治平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擔任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理事會理事和副理事長,具執行職能,由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二、獲委任人的職務報酬根據該中心章程的規定訂定。
二零二零年五月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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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三條第一款(二)項、《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章程》第三十四條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在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各機關代表:
陳漢生(任期由二零二零年七月十六日至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及黃若禮——理事會理事;
鍾聖心——監事會監事;
劉藝良——諮詢會主席;
黃志雄、黃國勝、林香生及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諮詢會委員;
莫苑梨——大會秘書。
* 請查閱:第70/202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二、上述續任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五月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二零二零年五月五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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