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34/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0/2020

刊登日期:

2020.5.13

版數:

6465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大學校長,作為簽訂澳門大學——W31及W32住宿式書院建造工程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4/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上海建工集團(澳門)有限公司”簽訂澳門大學——W31及W32住宿式書院建造工程的合同。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法規:

    第35/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0/2020

    刊登日期:

    2020.5.13

    版數:

    6466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大學校長,作為簽訂澳門大學——W31及W32住宿式書院之餐廳廚房設計及建造工程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5/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泰森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澳門大學——W31及W32住宿式書院之餐廳廚房設計及建造工程的合同。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法規:

    第38/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0/2020

    刊登日期:

    2020.5.13

    版數:

    6466

    • 終止一名婦女及兒童事務委員會成員的職務。
    相關法規 :
  • 第27/2016號行政法規 - 婦女及兒童事務委員會。
  • 第148/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委任多名婦女及兒童事務委員會委員。
  •  
    相關類別 :
  • 婦女及兒童事務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8/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7/2016號行政法規《婦女及兒童事務委員會》第四條第一款(十)項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應張健中的請求,終止其婦女及兒童事務委員會成員的職務。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

    二零二零年五月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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