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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上海建工集團(澳門)有限公司”簽訂澳門大學——W31及W32住宿式書院建造工程的合同。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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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泰森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澳門大學——W31及W32住宿式書院之餐廳廚房設計及建造工程的合同。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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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7/2016號行政法規《婦女及兒童事務委員會》第四條第一款(十)項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應張健中的請求,終止其婦女及兒童事務委員會成員的職務。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二零二零年五月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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