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現行第9/2003號行政法規《中小企業援助計劃》第八條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中小企業援助計劃評審委員會成員:
(一)主席——陳漢生(任期由二零二零年九月三日至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四日),並因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委員孫家雄代任,委員會主席有權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公共行政薪俸表100點的50%作為報酬;*
(二)委員——孫家雄;
(三)委員——楊志光;
(四)委員——呂開顏;
(五)委員——尉東君;
(六)委員——馬健華;
(七)委員——莫志偉。
* 請查閱:第187/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由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五日起為期一年。
三、委員會成員有權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公共行政薪俸表100點的50%作為報酬。
二零二零年四月八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14號行政法規《城市規劃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第5/2014號行政法規第五條所指的跨部門委員會成員:
(一)土地工務局局長黎永亮(任期由二零二二年九月八日至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並擔任協調員;**
(二)文化局代表梁惠敏;
(三)市政署代表羅志堅;
(四)交通事務局代表鄭岳威;
(五)建設發展辦公室代表Luís Manuel Silva Madeira de Carvalho;
(六)環境保護局代表陳美寶(任期由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至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七)房屋局代表山禮度;
(八)旅遊局代表許耀明。
* 請查閱:第48/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 請查閱:第180/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當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不在、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法定代任人替代。
三、當第一款(二)至(八)項的成員不在、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下列候補成員替代:
(一)蘇建明,為(二)項所指成員的候補;
(二)麥儉明,為(三)項所指成員的候補;
(三)林志劍(任期由二零二二年九月八日至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為(四)項所指成員的候補;*
(四)李華歡,為(五)項所指成員的候補;
(五)陳國浩,為(六)項所指成員的候補;
(六)郭惠嫻,為(七)項所指成員的候補;
(七)程衛東,為(八)項所指成員的候補。
四、本批示所委任的成員的任期為三年。
* 請查閱:第48/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80/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五、廢止第234/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中關於委任跨部門委員會成員的第二款至第五款。
六、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四月八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