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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刊登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二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7/202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行政會秘書處一筆常設基金並指定其行政委員會的成員;
基於該常設基金行政委員會中某些成員終止職務或職務有變,故有必要對組成該行政委員會的成員作出適當調整;
在該秘書處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經第7/202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許可設立的行政會秘書處常設基金的行政委員會改由以下成員組成:
主席:秘書長許麗芳,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法律及行政輔助廳廳長陳君慧;
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李惠茹;
候補委員: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馮婉玲;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石碧珠。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零年三月一日。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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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三條第一款及第八條第二款,以及經十月四日第53/9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九日第59/97/M號法令第四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一款及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成員,任期兩年:
(一)十二月二十九日第59/97/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c)項所指的執行委員會成員:
(1)行政當局的代表:
黃志雄(協調員);
戴建業(副協調員)。
(2)代表僱主組織的代表:
王世民。
(3)代表勞工組織的代表:
蔡錦富。
(二)十二月二十九日第59/97/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d)項所指代表僱主組織的代表:
(1)正選:
葉兆佳;
莫志偉;
馮信堅。
(2)代任:
王彬成;
高志良;
馮健富。
(三)十二月二十九日第59/97/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e)項所指代表勞工組織的代表:
(1)正選:
梁偉峰;
盧觀平;
黃位。
(2)代任:
趙步雲;
蘇偉良;
伍志平。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成員,任期兩年:
十二月二十九日第59/97/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c)項所指的執行委員會成員:
(1)代表僱主組織的代表:
黃國勝。
(2)代表勞工組織的代表:
林翔宇。
三、續任陳元童為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秘書長,任期兩年。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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