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2003號行政法規及第7/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5/2001號行政法規《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的組織及運作》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法務局劉德學局長為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常設成員,為期兩年。委任張少雄為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常設成員,以代替沈振耀,任期由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一日至二零二二年四月二日*。
* 請查閱:第211/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三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按照第29/2015號行政法規《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第四條及第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第29/2015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三)項,委任法務局副局長鍾頴儀為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
二、根據第29/2015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四)項,續任下列人士為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
何偉寧,副主席;
米萬英;
唐曉峰;
鄭泳賢;
沙雁期;
Augusto Teixeira Garcia;
王禹;
方泉;
蔣朝陽;
陳華強。
三、根據第29/2015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四)項,委任杜慧芳為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
四、本批示所指成員的任期由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