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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14/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307/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三)項及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梁詠嫻替代何麗鑽擔任長者事務委員會成員,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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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19/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79/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三)項及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梁詠嫻替代何麗鑽擔任禁毒委員會成員,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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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7/2016號行政法規《婦女及兒童事務委員會》第四條第一款(三)項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梁詠嫻替代何麗鑽擔任婦女及兒童事務委員會成員,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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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1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239/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三)項及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梁詠嫻替代何麗鑽擔任復康事務委員會成員,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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