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220/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2020

刊登日期:

2020.1.8

版數:

744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旅遊局局長,作為與11間公司簽訂提供旅遊局駐相關市場代表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旅遊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20/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局局長文綺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分別與下述11間公司簽訂提供旅遊局駐相關市場代表的服務合同:

    (一)VFS Global Services Private Limited(印度市場);

    (二)資訊推廣有限公司(香港市場);

    (三)PT. VFS-Services Indonesia(印尼市場);

    (四)Glocom Korea Inc.(韓國市場);

    (五)Pacific World Travel Sdn. Bhd.(馬來西亞市場);

    (六)Mile Post Consultants, Inc.(日本市場);

    (七)Branded The Agency Co., Ltd.(泰國市場);

    (八)Myriad International Marketing, LLC(美國市場);

    (九)Hume Whitehead Limited(英國及愛爾蘭市場);

    (十)Compass-Press, LLC(俄羅斯市場);

    (十一)World Trade Travel Pty. Limited(澳洲及紐西蘭市場)。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法規:

    第221/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2020

    刊登日期:

    2020.1.8

    版數:

    744-745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旅遊局局長,作為簽訂《提供旅遊局在中國台灣市場的顧問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旅遊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21/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局局長文綺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達豐公關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簽訂《提供旅遊局在中國台灣市場的顧問服務合同》。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法規:

    第222/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2020

    刊登日期:

    2020.1.8

    版數:

    745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旅遊局局長,作為簽訂《關於2020年1月至12月在美國社交平台管理及推廣計劃的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旅遊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22/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局局長文綺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NJF COMMUNICATIONS, LLC”簽訂《關於2020年1月至12月在美國社交平台管理及推廣計劃的服務合同》。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法規:

    第223/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2020

    刊登日期:

    2020.1.8

    版數:

    745-746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旅遊局局長,作為簽訂《提供2020年在中國台灣市場的社交平台管理及推廣計劃的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旅遊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23/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局局長文綺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橙方數位有限公司”簽訂《提供2020年在中國台灣市場的社交平台管理及推廣計劃的服務合同》。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法規:

    第1/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2020

    刊登日期:

    2020.1.8

    版數:

    746

    • 委任一名法學士為衛生局專責公證員。
    被廢止 :
  • 第41/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委任一名法學士為衛生局專責公證員。
  •  
    廢止 :
  • 第99/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委任一名法學士為衛生局專責公證員。
  •  
    相關法規 :
  • 第6/1999號行政法規 - 訂定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 第23/2000號行政法規 - 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府部門按行政長官批示或法律明確規定須簽署的一切行為及合同,必須在財政局內簽立。
  •  
    相關類別 :
  • 衛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41/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廢止

    第1/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十月二十五日第62/99/M號法令核准的《公證法典》第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23/2000號行政法規《公共機關之公證》第一條第二款,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衛生局首席高級技術員謝錦康法學士為該局專責公證員。

    二、當上款所指的專責公證員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該局的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夏利樂法學士代任。

    三、廢止第99/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四、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

    二零二零年一月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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